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摘录人:李婕
一、案例介绍
2014年3月,受某培训中心委托,A代理机构以“XX招标代理公司关于XX培训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为题,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采购内容为培训中心综合楼中的教师及学生用电脑、多媒体教学控制系统、标准机柜、机房部分装修等,预算346万元。投标人除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拥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安防工程企业二级或以上资质等。公告发出后,某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
本项目确实存在诸多可能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一是公告标题的表述,二是资格条件的设置。其中后者涉及该项目的归属问题。
本项目题为“培训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标”,单从标题来看,潜在投标人是很难判断其具体的采购内容是电脑、标准机柜等。标题表述笼统不明晰,极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因忽视了公告而错失参与投标的机会。至于投标资格设置问题,显然,资格条件设置得越多,参与供应商必然越少。对于一个并不复杂的项目,要求供应商同时具备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安防工程企业等多种资质,是否真的有必要,值得探讨。
此外,本案还涉及项目归属问题:该项目究竟属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遵照政府采购流程采购,还是属于工程类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了教师及学生用电脑、多媒体教学控制系统,还包括机房部分装修等,采购公告在政府采购媒体上进行了发布,从这些信息来看,该项目是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操作的。但是,我们又看到,该项目在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等资质,明显具有工程属性。
对于归类问题各地采购人理解不一,做法也不一。实践中,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出现本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货物的项目走了招标投标流程、本应属于工程建设的项目走了政府采购流程等违规现象。归根结底,此类现象背后是采购人对其自身利益的一种考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松紧程度、评标办法对其影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的责任对比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其采购人是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走政府采购流程的原因可能是,如果走招投标流程,基本要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其结果往往是最低价中标。走政府采购流程,则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可以利用商务技术分给其“青睐”的供应商留下空间,而这种现象,应当引发行业的共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