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人:李智
案例:
“最近,我们单位组织了一个影像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T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日,未中标供应商G公司却向我们提出质疑,说T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为虚假材料。在我们组织对质疑内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T公司主动提出,将放弃预中标资格。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应怎么办?”
案例分析:
多数人建议重新确定中标人
多数从业人员建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即可,无须重新招标。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重新招标。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投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的,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在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相关办法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上述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既可以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不仅扩大了采购成本,而且还会影响采购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指出,根据《办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就属于自身原因,因此,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业界专家建议,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就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例如,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第一中标顺序人放弃或违约,则取消其第一中标顺序人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取第二中标顺序人为中标人并交保证金;如第二中标顺序人放弃则没收其保证金,并重新组织招标。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推荐多名中标候选人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要求和条件,“比如说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确定两名候选人的,我们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何种情况下,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放弃中标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没有正当理由,我们是不允许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的建议是,第一中标候选人需要放弃中标的,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是否充分。如果理由不充分,供应商就不能放弃中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由招标采购单位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业界专家建议,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表示放弃中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要求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作出放弃中标的意思表示。
放弃中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沈德能认为,采购活动一旦开始,就对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有约束,不只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德能强调,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采购中,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比T公司高,并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话,还可以由T公司对招标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