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人:李智
案例:
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D公司没有履约能力,遂选择了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
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后,D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于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D公司又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部分采购行为与有关规定不符,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于这一处理结果,D公司满意了,但H公司不服。H公司认为,此次采购行为完全合法,不应该重新采购。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一直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现场考察易滋生腐败
“如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突然听说中标候选人破产了或者出现了什么意外,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现场考察,以决定是否让其中标?”河北省的一位专家对这种考察行为表示支持。也有支持者表示,目前的很多标都是根据投标文件评出来的,在很短的评标阶段,很难保证评标专家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现场考察很有必要。“我们在现场考察中就发现过问题。有个建筑公司参加我们的办公楼建设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3个10层以上项目的建设经验。有个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举了他们曾经做过的4个项目。结果,现场考察时,我们发现只有一个是真的。”华东地区的一位采购人代表如是说。
但多数专家对这个阶段的考察却持反对意见。湖南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虽然法律没有禁止采购人在这个阶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但考察行为一方面会影响到采购的效率,另外一方面还可能滋生腐败。因为只要是考察,考察的对象往往就不止一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人,采购人一般都会去走一趟。“上帝”来了,被考察对象一般都会奉上礼品,有的还会给现金。不是所有的采购人代表都能抗拒这些“诱惑”的。因此,为了确保采购人代表的廉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现场考察还是免了为妙。
业内人士建议,有的特殊项目如果必须考察,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考察团的组成(应有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判断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等,最后还应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
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违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如果采购人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中心可以不发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就无法签约,即便签约了,也会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遇到障碍。国库集中支付需要提交中标通知书和验收单,在我们这里,验收单也是由采购中心提供的。”尹存月如是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建议,没有正当理由,采购人坚持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中心应积极催办其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多次催办无果的,可以报监管部门。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不发中标通知书,然后发函要求采购人依法确认采购结果。“如果不按顺序确认,又发中标通知书,采购中心是明知采购人违法仍然代理,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沈德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