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人:李智
案例:
某单位就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次竞争性谈判(主要设备需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书)。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推荐了候选成交供应商。该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为A公司,并将成交结果即时通知了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第二天,参加该项目谈判的供应商B公司就成交结果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注:A、B两家公司均代理同一生产厂家L公司的产品。)收到B公司的质疑后,采购单位及时研究并作出了不改变成交结果的书面答复,并书面通知了A公司。
投诉:B公司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仍不满意,于是在答复期满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了投诉信。投诉内容是:A公司弄虚作假,没有取得L公司的授权,授权书是伪造的;A 公司有侵权行为。
核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B公司的投诉后,书面通知该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当即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展开调查。核实首先从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手,深入到采购代理机构,查阅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记录,就发现A、 B两家公司均持有L(武汉)公司对该采购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的授权书,只是授权时间和授权采用产品有所不同:A公司授权时间为×年11月17日,授权采用数码产品;B公司授权时间为×年11月18日,授权采用商用电脑、笔记本电脑、外设产品。而该采购项目谈判公告发布时间为×年11月3日。随后,经向审查供应商资格的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询问,才知:A公司早就对此项目进行了跟踪摸底,已经了解到采购需求,而且他们对数码产品这个概念模糊,误以为数码产品包括商用电脑、笔记本电脑、外设产品,从而作为合格供应商参加了谈判活动,并向其提供了谈判文件。接着,慎重起见,为查明真相,调查人员亲赴L (武汉)公司核查。L(武汉)公司就此项投诉出具了授权说明书,明确指出:数码产品授权书,仅针对数码听、数码相机、数码移动硬盘等数码产品授权,不能参与商用电脑、笔记本电脑、外设产品的谈判使用。并确认B公司授权书为有效授权书,A公司使用的数码产品授权书无权参与本项目谈判。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该投诉事项作出了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该采购单位:经调查核实,根据L(武汉)公司的授权说明书,B公司投诉内容不尽属实:A公司取得L公司数码产品授权书是真实的,但A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侵权行为,B公司授权书为该项目的有效授权书, A公司使用的数码产品授权书无权参与本项目谈判,故A公司参加谈判不符合该采购项目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成交结果无效。该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推荐名单的序位及谈判文件要求重新确定。
案例分析:
通过对这次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今后受理投诉和妥善处理积累了经验,长了“学问”,受益匪浅。
采购单位把好资格审查关是关键。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求采购人必须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住供应商的“入门”关,马虎不得,既不能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又不能让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蒙混过关,一旦碰到什么疑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或向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多方请教,深入了解,不留“后遗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开展公平竞争,防止采购人不负责任,资格审查走过场的行为。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供应商投诉的前提。供应商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一方面要对投诉事项作出理性分析,准确判断,自觉分清责任,明辨是非,避免不尊重客观事实,捕风捉影,搬弄是非而乱投诉、瞎告状,另一方面要利用书信、电话、网络等渠道为自己维权服务,节省投诉的时间,提高投诉的效率,方便便捷地投诉,以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无差别、无歧视的待遇,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公平竞争权,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诚信经营是制造商和经销商占领市场的“法宝”。大多数经销商都代理着某一种特定品牌产品的经销权,价格和货源受该品牌产品的制造商制约。经销商拿到制造商给出的针对特定采购项目的授权书,应是唯一的,而不应有一个或多个。若多个同行业经销商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或谈判,明显失去公平竞争性,虽然在性质上不是串通合谋,实质上与经销商“围标”、“串标”没有什么分别,一方面经销商受制造商保护,与同一品牌产品经销商之间形成梯级报价,使互相抬价变为现实,另一方面使政府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的初衷化为泡影。因此,制造商和经销商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制造商妄想远程控制中标成交权只会“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必将失去大好的发展机会而得不偿失,双方只有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热情受理、慎重处理投诉事项是监管部门的行为准则。投诉处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一项非常严肃而敏感的工作,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投诉是对政府采购是否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最好检验,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既有向供应商解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投诉的条件和范围、方式的义务,要为供应商创造合理渠道,为供应商维权指路,促使维权供应商有效投诉,正确投诉,又有热心受理,加强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核实,及时慎重处理的责任,给投诉的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维护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