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被处罚的行政程序和法律适用
来源: 日期:2011-6-1 浏览:15563次

摘录人:胡瑶

案例:

2004年4月5日,深圳市财政局对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基因芯片扫描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深财函〔2004〕260号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其原文及其格式详见附件)。《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基因芯片扫描仪项目,招标编号SZCG2003007313,于2004年2月17日公开招标。我局于3月15日、22日、26日收到了有关投诉,并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于3月23日进行了复议,经过调查了解,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一、台湾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家代理商串通围标。经查,北京创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深圳市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力公司)、广州朗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逊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打印错误雷同。且有其它相关证据,证明盈力公司与朗逊公司在串通陪标。二、招标文件制作不够严谨,技术要求有倾向性。从各方陈述(包括用户)看,预中标商亚能公司和投诉人创博公司所投仪器均具备基因芯片分析仪所应有的功能,能够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但招标书中的技术参数与创博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相同,且被打上了*号,属于不可偏离技术指标,导致其它类型的同类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三、预中标亚能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能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真实。亚能所投气态分析仪的技术参数,本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其投标文件只有一处标明“气态”,其它部分表述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不真实,包括如“标配两支固体激光器”等字句。对于复议时其做出的解释(部分关键技术参数描述出现了笔误),我们不予采信。四、评标委员会把关不严。预中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但评标时专家没有要求其澄清,将其评为预中标。在采购中心组织复议时,专家组已了解到预中标公司的投标书表述不实,但仍决议维持,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进行评议。鉴于以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现决定将该项目做废标处理,该项目评标专家暂停政府采购评审资格一年。有关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另文处理。

 

案例评析:

其实这是一份“犹抱琵琶半遮面” 的《处理意见》,行政主体已经查实采购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却又不敢正面对待这一违法事实,对采购中心没有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处理意见》,被处罚的分别是评审专家和投标供应商。我们知道政府采购中心是一家享受副局级待遇的中介代理机构。但不论行政级别多高的中介机构,在法律上都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则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所以,在我国采购主体的违法行为值得全面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