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人:胡瑶
案例:
“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高了点,你们投标时的那个报价还有没有商量的余地?”在一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人代表把报价为1425万元的第二中标候选人G公司的项目经理叫到办公室询问。G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请示完公司老总后,把报价一下子调低了42万元,比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的报价低了12万元。
次日,采购人代表又把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的项目经理叫到办公室商量:“G公司1383万元就愿意干这个项目了,你们的报价还有下调的空间吗?”A公司的项目经理表示:“投标时,我们已经作了精确的核算,如果再降价,这个项目我们可能就白做了。”采购人代表打断这位项目经理的话说:“那你们的这个价格没有下调的可能了?你还要不要请示一下公司高层?”这句话倒是提醒了A公司的项目经理。他要求采购人代表等等,随即“出门”打完电话后又折了回来:“我们领导表示,也愿意以1383万元承接这个项目。”
第五天,A公司的项目经理又接到采购人代表的电话,让他再次到采购单位去,他以为这次估计是让他去拿中标通知书的。但没想到,同样的谈话又开始了:“现在G公司愿意以1368万元给我们做,你们这边也愿意吗?如果你们也愿意以这个价签合同,那这个项目就给你们做了。”这次,A公司的项目经理虽然很不高兴,但同样没敢擅自决定,同样表示请示后再作答。结果公司总裁很不情愿地答应了采购人代表的这次“侃价”。
让A公司项目经理意外的是,第九天,他又被采购人代表叫了去,说G公司愿意以1340万元签下这个项目。当A公司的项目经理再次请示时,公司总裁彻底发怒了:“这个项目咱们不干了还不行吗?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了,你赶紧给我回来!”
之后,G公司成为中标人。采购人虽然未按顺序确定,但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不过,让采购人没料到是,六轮谈判后,中标价格却更高了。到了真正签合同时,G公司的项目经理却声称:“我们的投标报价是1425万元,签合同当然也只能按照我们当时的报价签。”放着更低报价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要,选择了更高报价的第二中标候选人,这个合同采购人代表自然不敢签,因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理由他已经和单位领导沟通过。
案例评析:
法律禁止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我们是绝对不允许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讨价还价的。”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合同前,可以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但仅限于就实质性条款之外、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进行谈判。”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说,“但是在评标结果确定之前的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可以进行谈判。如有这种情况,对于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谈判”于公于私都可能不利
采访中,业界资深人士对“禁止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进行了分析:之所以不让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第一,是为了预防采购人利用一个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供应商施压,迫使其降低报价或作出其他方面的让步,因为供应商一旦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在投标时,就会事先在报价方面留下空间,抬高报价;第二,如果允许采购人代表在确定中标结果前私下探讨就可能会诱发腐败,因为这样的谈判缺乏有效监督;第三,如果轮番侃价,就可能会引发供应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履约质量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