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周上钦 刊于《中国政府采购》2015年第9期
摘录人:邹炘良
政府采购时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建立比较完善、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工作。原文作者认为,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建设法治采购的方式。
一、划定“楚河汉界”,构建责任体系
具体说来需要,强化约束,强化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约束,切实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弥补空白,弥补有关专家评审责任的空白;注重效率,对采购需求进行明确的规定,将政府采购操作和监管的重心放在绩效管理上,注重结果导向;划清边界、明确主体。
二、细化惩处措施,明确法律责任
加强政府采购发展建设需要明确各种罚款情形具体数额,需要明确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情形,需要明确其他处罚措施。而《条例》的闪光点在于堪为落实的细节,细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了限期整改、警告、通报、罚款、中标无效等具体适用情形使得责任追究做到明确具体、针对性强、实用性强。
三、预留改革空间,营造良好环境
即一是要实行信息公开,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二是要,强化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