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纠纷的日益增多使得我国政府、企业和民众真切体会到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为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而非抑制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有必要从经济、法律、政治、商事等多个角度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思考:鉴于经济全球化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在相应经济政策、商业策略、法律制定、政府实施等方面作一认真考量,最终以政策制定与商界行动的协调配合来实现我国语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 Abstract: We have really realized that the Intellectual Economic Times is coming since more and more IP cases emerging. If we want to let IP system impulse the developments of our business and economy, we should think more about our own IP strateg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y, Law, Politics and Businesses. In a whole, our IP strategy should be based on “interests balance” considering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long-lasting development. Our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should enforce the strategy coordinately after thinking carefully about economic policies, business strategies, legislations, enforcements and so on.
思科诉华为、DVD专利之争、东进反击英特尔……这一个个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例让我们切实体会到,知识经济真的来了。近年来的多方努力使得知识产权意识得到了较高程度的普及,然而,为什么在面对真实的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跨国纠纷)时,我们总是显得那么的仓惶失措?从现有的一些真实而轰动的案件发展来看,我们的反应总是“震惊——纠缠——无奈——声讨”,当然,声讨中也有不少理性的思考,可惜在人们将这些事件淡忘之后就被湮没了。但是,翻开当下欧美主流经济、法律、科技期刊,满目是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战略性讨论,有的文章矛头甚至直指中国。面对此情此景,我们是悲观逃避,还是让发达工业国家牵着走?我国在工业经济时代和电气经济时代落在了世界的后边,那么,我们的国家、企业、学界和民众究竟该如何应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一、理论根基:利益平衡论的提出
文字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法律、政治、伦理等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当我们揭开其层层面纱之后,剩下的只有两个字:利益。思科为什么起诉华为?为了经济利益!美国政府为何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我国政府施压?为了国家利益!这一切都使得所有对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都必须围绕“利益”展开。
文字知识产权纠纷究其实质就是利益冲突的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至少存在着如下两个层次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人独占其知识产品和社会公众使用该知识产品的利益冲突(即知识垄断和知识传播的冲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不对这些利益冲突进行适当协调,最终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那么,协调的标准是什么?第一,必须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否则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就无从谈起,知识的发展将会停滞不前。但如果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给予过度严密的保护而使得社会公众无法以较低成本有效接近知识产品,知识的无法传播也将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进行适当限制。第二,无论是为谋求垄断优势而试图推行“知识产权极端主义”的拥有大量知识产品的发达国家,还是因技术落后为不致损害本国产业而倾向于“知识产权弱保护”的发展中国家,都应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合作的程度日益加强,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都不是孤立的。因此,对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时就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文字基于上述考虑,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该建立在“利益平衡论”的基础之上:即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适当合理的平衡,而非仅仅侧重于对某一方利益的保护。这其中也蕴含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经济方面的战略考察
文字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背景下,随着美国、日本等工业国家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其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贸易手段。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传统的关税壁垒正在逐步淡化,技术壁垒的力量正日益凸现。值得关注的是,跨国公司在把知识产权当作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的同时,更把其当作一种市场策略来运用,思科公司在对华为公司的诉讼中的所作所为都明显地表明了这一点。其主要目的有三点:一是从日益壮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利润;二是通过收缴高额许可费来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以削弱中国企业的低成本优势;最后就是通过舆论炒作来降低中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进一步打压中国竞争对手。从法律角度看,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通过法律赋予的专有权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并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经营战略的一部分本无可厚非。但是,透过一些跨国公司频繁的知识产权纠纷,我们不难发现知识产权滥用甚至知识产权垄断的影子。微软在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即为例证之一。
文字当前在我国市场上存在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
文字第一,搭售行为。搭售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捆绑销售,如果消费者想购买其中某种产品(即结卖品),就必须同时购买另外几种产品(即搭卖品)的行为。搭售有时对于确保产品质量和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但是其危害也是很明显的:一方面它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不正当地排除了搭卖品市场上的竞争者。最近美国DTS公司将DVD专利和公司商标进行捆绑销售即为一例。
文字第二,拒绝许可。指知识产权人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竞争以巩固自身垄断地位的行为。例如思科拒绝将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授权给其他任何企业,以致人为设置了一道技术市场壁垒。
文字第三,价格歧视。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服务时,对不同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价格歧视使得接受或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所获得的交易机会不同,可能成为制造商或零售商层次市场进入的障碍,尤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例如Office2000测试版在国外是免费的,而在中国却标价200元人民币。据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每年要多支出十多亿元人民币。
文字第四,掠夺性定价。它也可称作低价倾销,即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待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之后再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牟求垄断利润的行为。掠夺性定价不仅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微软当年为了剿灭国产的金山WPS文字处理系统,曾在WPS97发布前夕推出了超低价格的Word97。
文字第五,过高定价。即指企业凭借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而确定垄断性高价的行为。虽然知识产权人因其对占权而应获得公平报偿,但是如果定价过高则无疑是对消费者的剥削,实难谓公平。例如美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在1999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微软掠夺用户百亿美元》的调查报告中就认为,微软在1996-1998年间仅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就因过高定价而强加给公众以百亿美元的超额费用。
文字第六,共谋垄断行为。这一行为主要有两类表现:一类是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包含有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明显超出知识产权范围的限制条款;一类是交叉许可、联合经营等。其中,交叉许可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标的的行为,而联合经营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将其在某一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标的予以相互许可,并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行为。不可否认,交叉许可和联合经营有时对于关联性技术的结合、新技术的推广以及企业获得“规模效益”等具有一定作用,但如果其以瓜分市场、限制产量或集体定价为目的,就具有了明显的违法性。我国的很多企业都曾受到跨国公司共谋垄断行为的打压,比如我国DVD生产厂商就遭遇了DVD专利权人联盟6C和4C的涉嫌限制竞争的联合许可行为。
文字第七,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导致的商誉损害行为。近年的多起知识产权纠纷中,外国知识产权人不断向我国企业发出侵权警告函,并在媒体上大肆炒作,在不能达到目的时便向法院起诉,这给有关企业的商誉和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这类行为在美国通用公司与中国奇瑞汽车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变现的尤为突出。
文字虽然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合法垄断性质的独占性权利,但是,由于市场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组成的,所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不仅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在于确保产业的竞争状态和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利。同时,单一企业对某一核心技术的垄断还极易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因此,我国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将对上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纳入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
三、法律制度的战略考量
(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应采用何种程度的保护水平?
文字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主干法律早已出台,但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不适应我国自身的工业科技发展水平,其结果只能是自己吃亏,强国受益。因而他们呼吁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水平”,不能“盲目”追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举例说日本、新加坡等国都在经济发展初期采用了较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经济才得以迅速发展,言下之意是我国也不妨依靠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来掘得“第一桶金”。但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我国已加入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若干国际公约,而在我国加入WTO之后,TRIPs协议也已对我国生效,因此,我国立法必循遵循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如果采用所谓的低标准只能导致国家责任的产生。当然,对于美国等工业强国推行的极端的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我们决不能盲目跟从。其次,日本等国在发展初期确实采用了比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获得了相当的利益,但我们应该看到,当今国际环境与当年已大为不同,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仅从国际投资的角度来看,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直接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导致高知识含量项目投资的减少。再次,随着我国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的增强,适当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而言也是有利的,而且,从利益平衡论出发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决不能只孤立地从本国角度着眼,须知,我们已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最后,从现有的一些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吃亏”的案例来看,大多是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我国企业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所导致的,这一问题需要从其他方面来着手解决,决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盲目倡导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我国法律应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文字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民法通则》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329条、334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均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零散,适用范围也极为有限,对于上述大部分涉嫌垄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尚不能有效规制。面对这一情形,我国法律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虽然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法理,但在实际上必须求助于反垄断法规,正如日本学者富田彻男在《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一书中所说,“在知识产权被无限制地强调的世界上,的确必须将与之对抗的手段加以强化。”二是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中进一步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从而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使其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甚至另行起诉。
四、政府(政治)层面的相关问题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行政执法问题
文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行政部门的执行。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落后,但为什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还是不尽人意呢?其原因正如国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英国剑桥大学W.R.Cornish教授在给笔者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中国的困难在于对法律执行的保障方面,而这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部政治问题”(英文原文是"The difficulty is securing enforcement of those laws. That is an internal political issue of great importance.")。这就需要我们的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进一步加强。首先,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高效执行。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并对现有执行方式等进行反思。其次,行政机关在执行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时要强化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意识。当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选择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与中国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发生的争议,德国的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在其注册图形商标的申请被驳回后就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即为一例。这就提醒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在新的情境下,必须改变先前所谓的“潜规则”意识,严格依法行政。
(二)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政府角色问题
文字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的政府到底该扮演一种怎样的角色?是放任自流还是处处包办?是不加管制还是绝对排斥?问题的答案需要在现实情境中寻找。
文字首先,知识产权战略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从本质上说它是国家的一种宏观经济政策,而且由于知识产权战略本身与政治联系紧密,因而,它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日本在这方面就做的比较好:日本政府在确定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战略方针后,采取了诸如强化针对产业间谍的政策、增强海关机动性、加强在法科大学院和专职大学院中对技术诉讼律师和技术转移专家的培养等具体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所以,我国政府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应对各种国际知识产权问题,做好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心骨”。
文字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的知识产权领域,政府需要出面参与保护。先前,在我国拥有明显优势的传统医药、生物基因资源、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政府由于认识不够而未采取足够措施,致使许多传统医药被国外商家抢先申请专利,很多地理标志也未得到应有保护而任其自生自灭。我们已经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这些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切实发挥我国的自身优势,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博弈中的实力。
文字最后,我国政府必须慎重对待目前颇为流行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政治化的倾向。一些跨国公司在于我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经常凭借其自身强大的谈判能力直接我国政府进行谈判或者通过其母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施压,以达到对其有利的特殊目的。面对这一情形,我国政府也经常出于多种考虑而积极动用行政资源来进行解决。也许这种方式有其较为灵活的特点,但我们必须正视它存在的潜在威胁: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争议本应主要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而且,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已完全符合世贸规则的最低要求,能够为知识产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不通过法律途径而径直采用政治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将是对我国法制框架的极大不尊重,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违。第二,有关跨国公司在因此尝到甜头后,将会更加看重这种方式。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度的增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会越来越多,过多的采用这种方式将会使我国的行政机关不堪其累并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损耗。第三,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各方力量的博弈过程。由于知识产权人的母国多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强国,因而在与其博弈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正面冲突和较量,以增加胜算。然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政治化却使得政府不得不与那些工业强国进行正面冲突和接触,使得博弈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结果也往往表现为政府迫于那些工业强国的政治压力而不得不牺牲本国企业的正当利益。故而建议我国政府要慎重对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政治化的倾向,尽量将其引入司法程序解决。
五、知识产权战略中企业的角色与任务
文字企业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直接相关者,也是知识产权市场战略的具体实施者。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企业应至少承担两方面的任务。
文字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积极地应对、防御。一方面,我国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应注意寻求利用政府的信息资源,游说政府积极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采用更有效率的策略来应对诉讼。例如,企业可以在现有财力条件下联合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为应对诉讼提供准确的证据信息,并为今后的“反击”打好证据基础。
文字第二,增强研发能力,增加具有高技术含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通过DVD专利之争,我国企业在每年必须额外支付数百亿元专利费的阵痛之后认识到:自主知识产权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事实上,它也是我国民族工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企业要想摆脱总被别人“讨债”的被动局面,就必须注重提高研发能力,增加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在这方面,日本的“选择与集中”战略值得我们借鉴:即选择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领域,集中发挥自己的长处,以在短时间内见效。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传统知识、生物基因资源、传统医药、地理标志等领域都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优势之所在,应该集中精力在这些领域有所突破。值得注意的是,风险投资商也越来越注重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他们往往乐意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投资。因而,自主知识产权同企业能否顺利融资产生了关系。MySee直播网的高燃能在18个月的创业史中获得1000万美元的投资就是最好的例证。
六、结语:本国语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
文字有学者说,“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是在国际化旗帜下掩盖的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绝妙武器,因此从本国的语境来阐释知识产权,才是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根本出发点。”[1] 且不论知识产权到底扮演何等角色,就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而言,确实应该从我国的语境出发来考虑,比如结合实际突出我国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同时还应该以利益平衡论贯穿始终,以谋求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均衡发展。而这些战略的具体施行,则需要国际与国内双管齐下,国家与企业同时上阵,政策制定与商界行动协调配合。
【注释】
本文系由吉林大学法学院郭剑寒负责的“全球化视野下利益(权利)的博弈与平衡——知识产权平衡机制的法理与实证分析”的成果之一。
[1]杨晖、马宁:“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战略的反思”,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4期,第56页。
【出处】《国际商业技术》(International Business&Technology)
[ISSN1007 -970X,CN31-1756/N]
2006年第2期,该文为编辑删节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