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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级别管辖冲突及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06-12-13 00:00:00

摘要: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立法解决办法。

  

 在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在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中占据越来越重要地位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法院作为最后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在这个时候也发挥它的作用。

一、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现状及冲突

    级别管辖是对我国法院的组织系统纵向划分每一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管辖都作出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第2条中也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中分别规定了著作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以上可见,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级就是中级人民法院。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有:(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可见,该规定没有包括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我国的《刑法》(第213条至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都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即使是情节特别严重也只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此量刑可以得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
据此,我们认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刑事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存在冲突。
 
二、现行级别管辖设定原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那么我国法律又是基于何理由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而作出如此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来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审判往往需要由专业性强的审判组织来进行,案件的复杂性、法律关系的交叉性以及证据认定的专业性等这些业务要求决定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需要由级别较高的法院来管辖。同时虽然近来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所增加,但是相比其他的民事纠纷而言还是处于数量比较少、案件分布分散这样一个状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积累审判经验以及使执法尺度得到统一这样的效果。
 
    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划分刑事诉讼的审判级别管辖的标准有:案件的性质、罪刑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和工作负担的平衡。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会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相比而言要轻一点,这和设立刑法的目的是相关的。从《刑法》第213条至220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来看,虽然知识产权犯罪会涉及到人身权利,但是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权利来体现,而且这和公民的人身安全而言也是不同的,因此刑法给予的量刑也是较轻的。而罪刑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罪犯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的。
 
    但是从整个诉讼程序的协调性而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存在着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首先,同样是知识产权案件,而民事案件由于大多数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都按专业分工的要求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业务庭而由其管辖;但是刑事案件却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出现了管辖权制度的不协调。其次,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到要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相比较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要严重,民事案件都由专业性更强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那么刑事案件是否更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呢?最后,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 至少要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事证据要求比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能在判断的准确性方面存在优势,在执法统一度方面也可以取得一致。
 
三、解决冲突方法及立法建议
 
    上文已经对知识产权纠纷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管辖的不协调之处进行了阐述,如何来消除这个冲突有以下两个方法可以解决:
 
一、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到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这一解决办法而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而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某些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也不是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仅仅要有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同时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将管辖权下放到基层人民法院,而现在很多的基层人民法院还不具备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所需的业务能力;同时这样会使知识产权案件分散到各个法院,不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而且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抽象性,不同的法院也许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样也会造成同样的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利于执法的统一性。因此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下放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来解决不协调,这个方法不是最科学的。
 
    二、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为了使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能够得到更好地审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可仿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犯专利犯罪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同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其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用这一方法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统一性,提高审判的专业性,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了统一审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由同一法庭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并审理。这种方法有利于保证执法尺度的统一,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就同一法律关系和相同的案件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认识,形成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有利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和公诉程序的衔接与畅通,节约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但是此种方法的前提是中级人民法院要取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只有取得管辖权才能由同一法庭审理。因此还是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总不能都由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所有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方法来解决管辖的冲突,建议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或修改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统一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为中国产业创新,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