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关人的发展权本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然而,由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过程中过分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发达国家以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发展中国家,由此引起了学术界的舆论: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人的发展权。本文正是从发展权的涵义出发,在具体分析两种与知识产权保护相悖的思潮基础上,进一步从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权的天然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手段对发展权的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三个方面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人的发展权。
一、发展权
(一)发展权的提出
发展权的提出是第三代人权理论的重点。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也是一项集体人权。在1979年联合国大会上,明确了“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此后,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通过并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在此,它意味着每个人有权利在各国现有的基础上发展自已,实现自我,并以此增进社会的总体实力,为人类文明作出贡献。
(二)发展权的内涵
发展权不仅仅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发展权是个人发展与国家、社会发展的和谐循环:即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步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无限个人的发展促使着国家社会乃至整个全人类和谐的发展。在此权域内,每一个人都是能动的、积极的,并通过参与发展,进而促进发展,最后享受发展的良性循环中不断地提升整个人类。因此,“发展权不仅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发展的权利,也是人们相互之间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
所以,发展权首先是人的个体与人的集体的权利的和谐统一。在此“只有以个人所属的集体的福利为开端,才能更切实地迅速地获得个人福利”, “发展是总体的,世界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所以发展应该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一项能够持久的发展,只能是所有人的共同发展”。
其次,发展权是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的统一和协调。正如1976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指出,“发展是多元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点,但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保证”。 总之,发展权是以政治发展为前提、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整体,是社会的当下利益与未来利益的统一,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和共同完善。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的冲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对此现象的最好解释莫过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知识凸现其无穷魅力,而把知识作为一种产权 来经营。由于知识本身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人可多次、重复地坐收渔利。正因为如此,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们愈来愈认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正日益表现为反叛其“公共理性”的特点而开始了一条偏袒于权利人的非理性扩张之路,这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致命的打击,同时,也越来越阻碍着人的发展权。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思潮:
第一,知识产权怀疑论。此种思潮是以美国Anatoly Volgnets为代表的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十大疑问,认为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对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产生了促进作用,而是相反地产生了障碍效应。也就是说,此种制度不是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相反阻碍了人们参与发展和享受发展。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使人们的创作机械化、智慧创作物商品化以及传播商业化,这样的结果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促进人的发展吗?我们说,这样的疑问并非没有道理,但它真的就会产生上面的结果吗?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制度是只对创造性劳动进行补偿的制度,然而它保护的是在竞争中胜出的劳动,而非一切劳动,这在专利制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专利制度中,只有谁最先胜出,谁就是特权的唯一拥有者,即“赢家通吃”:要么成为第一,获得一切;要么什么都不获得。在这里,只有竞争中的优胜者才能获得成功的酬劳,而那些钝化的劳动者,只是充当少数强者胜出的公分母,这又怎么能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人们创作机械化呢?它分明活跃着人们的创造思维,激励着人们不断地创新、后续创新从而达到人类全面发展所需的智力资源。至于知识产权保护智慧创作物商品化以及传播商业化,这样诘问,只会让人觉得发问者生活在一个纯净的真空中不食人间烟火。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全球一体化,开口不言利,并非真君子。而且,从经济学角度去分析,人类经济生活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使各种资源的价值最大化,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从而实现发展权里的经济发展,让人类的和谐发展有了更坚实的物质基础。这种观点,并不是突出经济权利,忽略其它方面的人的发展权,也不是将“增长”等同于“发展”的经济发展观。迄今为止,经济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理论的轴心,这和人类至今尚未彻底摆脱物质稀缺的制约不无关系。那么,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保护,对竞争的保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它会刺激人们永不信息地进取,所以,此种制度的建立正是与现代社会对发展的渴望和对效率的重视直接关联着。也正是如此,人类才会终有一天彻底摆脱物质稀缺的制约,追求的将会是知识层面和精神层面上的“物质”,而发展自我,实现自我。
第二,“反知识产权论”。该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扭曲了正常运行的社会秩序。在国际层面,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或者不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按同样的标准来保护创新性智力成果,其唯一可能的结果就是发展中国家或者不发达国家将永远处于发达国家的掠夺之下。 按照此种理论的支持,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像中国诸如此类的发展中国家, 拔高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保护不是建立在内在需求的基础上,而是迫于外来的压力,长此以往,只会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使人类发展进入一个恶性循环,更无须谈起个人发展与国家社会发展的和谐循环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这种制度的利弊如何,还会长期争论下去。但因此就要否定,甚至废止,那就有“因噎废食”之嫌了。凡是制度,“有一利就必有一弊”,知识产权制度也如此。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以此为藉口而降低保护标准,不愿考虑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那只属于没有历史地看问题。所谓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这里的公与不公是如何界定的?“公正不是意志的体现,而是需要的反映”,将创新性智力成果所产生的利益通过共享的方式分配给没有劳动的人会比通过一定专有的方式分配给创造者本人更正义吗?换句话讲,“不劳而获”是不是比“劳动所得”更正义呢? 答案不言而喻。由于知识的可重复利用性和同时使用性,它必然倾向于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正是迎合着社会正义的要求:创设出一种制度来保障从其所付出的代价(报酬)以及其付出对社会所产生的实际效应(奖赏)中获得相当比例的补偿。它在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及使用者之间进行着平衡,促进个体的人与集体的人权利和谐统一。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正确解读
(一)发展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而“确使自然权利免遭政府的侵犯乃是法律的职能之所在”,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对人的发展权是一种天然的支持。
发展权是第三代人权阐释生命权的重点,即人不仅仅要生存,还要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生命是自然给每一个人禀赋,然而人不仅从自然那里赋得了生命,还赋得了生命追求。追根究底,发展权来自于生命,是能动的、积极的人出于对生命的禀赋追求,是一种自然权利,而“确使自然权利免遭政府的侵犯乃是法律的职能之所在。” 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对人的发展权便有一种天然的支持。即知识产权制度天然地建构了一种“信息公开”系统,在这个系统内,它要求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共享,禁止非权利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客体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另外,在知识产权制度内部普遍含有权利限制机制,这些权利限制实质上是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所能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中“切除”出一部分交给社会公众。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使某些创新性智力成果在期满后自动流入公共领域,可以被任何人自由、无偿地利用,促进着人类的发展。
(二)发展权具有根本性,因为它来自人本身;而知识产权保护则具有手段性,它是国家据以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对创造性劳动进行补偿,从而使社会受益的手段。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是对创造者在创造活动中所付出的劳动的补偿,而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对社会有益的创造和劳动,那些对社会无益的机械重复劳动是得不到补偿。
另外,从专利制度我们也可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确空前地刺激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社会效益,这里有一些数据可说明这一点:据美国某研究中心统计,若没有药品专利制度,美国会有60%的新药研制不出来;日本在1940-1975年35年间,只研制310种新药,而从1975年实行药品专利制度开始,到1983年,仅用了8年时间就研制了87种新药。
(三)知识产权保护终极目标是促进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目标不仅仅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赋予知识产权创作者以独占的权利,在知识产权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因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一种激励机制,只有在充分地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才能产生更好的为全人类发展需要的知识产品。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还担负着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其终极目标是促进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的共同进步与发展。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法运转的中间站,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和文化进步,才是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的。
结语: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其实施没有对人的理解和估价是难以成功的。知识产权制度概莫如此,而蕴涵其中的有关人的发展本是其应有之义。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应该摒弃那些过激的观念,牢牢地把握知识产权的发展观思想,以发展为目标,克服主体间的非均衡性和不平等性,充分利用好这个手段,扬长避短,让它更好地为全人类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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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瑞、唐建军,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