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考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探讨贸易和发展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制定中的弱势地位,在此基础上结合晚近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提出若干建议。
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舶来品,在二战结束前,知识产权向发展中国家的移植是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进程的结果,而军事霸权则是推动知识产权规则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菲律宾还是西班牙的殖民地时,它采用的是西班牙的专利法。到了1898年美国占领菲律宾时,菲律宾的专利申请必须向美国专利和商标管理局提交并根据美国法来评定是否可授予专利权。而到了1947年菲律宾建立自己独立的专利体系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美国专利法,采用了先发明原则。又如韩国在1910年被日本占领后,日本用本国的专利法取代了韩国的专利法,在1946年美国实行军事管制后韩国又采用了美国的专利法。知识产权在发展中国家移植的历史表明发展中国家在其历史上对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并不享有主权,而往往是被宗主国强迫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二战结束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摆脱其殖民地地位成为独立的民主国家,他们所面对的是由前宗主国为保护其经济利益所创设的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体系。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殖民地时期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印度独立后成立了两个专家委员会审查印度的专利制度,审查的结论是印度现有的专利体制不能激励印度国民从事发明的积极性,无法促进对新发明的开发和利用。印度重新设计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专利法。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吸取了德国的立法,允许对涉及药品的方法或程序授予专利,但不允许对药品本身授予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只有7年,而其他发明的专利保护为14年。这一立法促进了印度仿制药品产业的高度发达。除印度外,在70年代,巴西、阿根廷和墨西哥、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109也相继修订专利法降低对医药制品给予的专利保护。[1]发展中国家调整其知识产权法以适应其国内利益的需要,它们只不过在走西方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道路。 在60和70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尤其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标准提出置疑,这些国际标准是否太过注重知识的占有而非传播?发展中国家寻求对国际版权和专利保护制度作出变革,但并未成功。而发达国家在WIPO和联合国贸发会议推动制定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行动也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反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对抗,最终使得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强权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之下,通过签订TRIPs协议建立了符合发达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一、贸易、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在历史上,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其他发达国家都曾利用过外国的发明、创造和思想以促进国内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然而,发展中国家现在所面临的是这些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为保护其竞争优势对技术的获得施加的重重障碍。
在取得主权独立后,发展中国家一直在谋求实现经济上的自主与发展。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不论国家的经济及政治制度如何,各国应以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和彼此合作为基础,纠正现存的不平等和非正义,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秩序的建立。但这只是发展中国家的美好构想,现实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技术进行垄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在获得所需技术时付出高昂的代价并接受种种不合理的条件,这些都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自主和科技发展。为此,1974年的5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呼吁:(1)每个国家有权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利益,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2)所有国家都应促进国际间的科学和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要适当地照顾到一切合法的利益,包括技术所有者、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所有国家应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果、转让技术、以及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创造本国技术,其方式和程序要符合其经济与需要;(3)因此,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建立、加强和发展它们的科学和技术基层结构,以及它们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活动,以帮助发展和改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4)所有国家都应在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以期进一步制定为国际间所接受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准则或规章,要充分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根据宪章规定的精神[2],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制定“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的国际会议,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挂钩,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但发展中国家所关心的技术转让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美国的主导下日益推动着高标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建立和实施。这使得发展中国家被置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无论是在制定谋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政策,还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全球市场参与经济活动方面,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性都大打折扣。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技术和资金优势抢占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并攫取大部分利益,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和生态资源的掠夺,而发展中国家作为原始的权利所有者却无法获得公平的利益分享。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使得南北差距日益扩大,并使得发展中国家日益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技术输出和援助,而不能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和独立,这种经济上的殖民主义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不断恶化,由艾滋病专利药品问题所引发的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一系列既相互竞争又需要平衡的利益:外国政府和企业对其技术优势的保护要求,以及国内产业发展和人民福利的需求。发达国家有足够的资源去制定政策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他们可以在采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以此来平衡不同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局限性在政策上的自由度则受到限制,如果国家采用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而又无法实施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那么就可能导致人民福利的严重损失。发达国家应当认识到,如果其目标是在发展中国家拓展其技术产品的潜在市场,那么前提就必须是存在稳定的市场和健康、教育程度较高的消费者去购买他们的技术优势产品。因此,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可持续经济对发达国家而言是有利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已经是一个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时代。1994年的TRIPs协议首次把知识产权保护同国际贸易紧密地联系起来,接踵而来的各种双边或区域贸易和投资协定更是借助贸易援助节节拔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国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的先决条件,它实质上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主宰世界贸易政策、维持其贸易优势的工具。其所导致的实际结果是:发展中国家必须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事实上它们自己却没有什么知识产权可以在发达国家中取得保护。这种严格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发达国家可以自由地行使它们的权利,却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代价。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1年和2002年对专利合作条约的统计,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收国际专利申请114,048件,比2001年增长了917%,其中五大申请国美国、德国、日本、英国和法国的申请量分别占有2001年申请总数的7314%和2002年申请总数的7412%。2001年美国专利的申请数量达40,003件,占1998年总数的3815%,而2002年则达到了44,609件,占3911%,德国2001年13,616件,占1311%,2002年15,269件,占1314%;日本2001年11,846件,占1114%,2002年13,531件,占1119%;英国2001年6,233件,占610%,2002年6,274件,占515%;法国2001年4,619件,占414%,2002年4,877件,占413%。发展中国家2002年国际专利申请总数达5,359件,占2002年总数的417%,其中韩国2,552件,占212%,比2001年增加134件;中国1,124件,占1%,比2001年少546件;印度2002年480件,占014%,比2001年增加164件;,南非407件,占014%,比2001年减少11件;新加坡322件,占013%,比2001年增加51件。[2]上述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在不断增长,但绝大部分的专利申请依旧是由北美、西欧和日本的企业所提出的。由于这些企业是国际专利体系的主要利用者,因此至少在近期内,它们是发展中国家新专利法的主要受益者。同时这些企业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得有利的技术转让条件。全球科学和技术信息市场正在通过拥有知识产权的方式为跨国公司所集中,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则日益依赖于这些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因为它们掌控着关键的技术和信息。
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增加了南北差距和不平等性,这主要体现在:
1、加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发展中国家多是高技术产品和专有技术的净进口国,发达国家的企业则占有全球专利持有数量的高份额,是知识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已经存在着很大的技术差距,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发展中国家技术输入的成本,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再具有发达国家在使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选择和灵活性以支持其国内发展。世界银行“2002年全球经济前景和发展中国家”[3]的报告指出,如果TRIPs协议被完全实施,技术许可费将通过药品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形式流向主要的技术创新国家,尤其是美国、德国和法国,这一资金数额将超过200亿美元。这意味着有200亿美元的财富从技术进口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流向技术出口国——主要是发达国家。
2、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和有效地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发达国家认为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垄断价格所引起的短期利益损失将通过鼓励创新和推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来弥补。但事实上跨国公司所转让的技术要么不是核心技术,要么转让费用十分昂贵,而发展中国家欠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意味着跨国公司从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取了绝大部分的利益。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创新、发展和有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并无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就能够促进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此外,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往往利用发展中国家所授予的专利权去阻止或限制专利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制造或销售,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模仿和利用新技术的范围和程度。发展中国家对此虽然在理论上可以使用法律上的补救方法,例如可通过强制许可要求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在本国实施其专利,但这些措施实际上不具有成效,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基础很薄弱,其国内往往没有企业可以不通过专利权人的技术援助而有能力直接利用该专利技术。
3、使发展中国家更难获得对其发展至关重要的知识产品,例如药品、种子和教育资料。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结果是知识含量高的商品价格也高,这就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获得必须的知识产品的可能性。例如治疗艾滋病药品的昂贵价格所引发的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就显示了专利保护带来的消极影响。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政府保护其人民对食品、健康和发展的基本主权权利。
4、助长了对发展中国家生物资源和土著居民传统知识的掠夺和侵占。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阻止的是发展中国家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和产品,但对发达国家的企业有步骤地侵占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却束手无策。
三、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地位
自二战以来,发达国家一直凭借其经济强权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并且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断追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高标准化。无论在规则制定还是利益平衡方面,发展中国家都处于“边缘化”的被动地位,因为他们不具备对等的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抗衡,他们无法采取任何强权行动,而只能进行呼吁和寻求对话。从六十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WIPO修订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在版权和专利领域发展需求的努力均宣告失败,相反版权和专利的保护领域不断扩张,软件、因特网上的传输、生物技术均纳入了保护范围。在TRIPs协议谈判的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强调各国有权根据自身发展的水平和需要,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它们还呼吁促进技术自由转让,避免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他们的呼吁并没有为发达国家所关注。TRIPs协议的达成,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实体规则全球化的正式开始,保护标准已经提升到了发达国家的标准,对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均作出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而且将保护与关贸总协定的交叉报复机制相联系,发展中国家却只能是以牺牲知识产权为代价换取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和贸易优惠。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和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频频采取双边主义,其贸易优惠的“胡萝”加上301大棒的政策迫使发展中国家不断接受新的更高的保护标准,而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往往不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尤其是在它们寻求进入美国或欧盟市场时,因此他们无力阻止知识产权标准的扩张和增强,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被要求接受双边知识产权或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标准,以作为它们获准进入欧盟和美国市场的代价。
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现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日益国际化和高标准化,而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象征性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3]其措词相当模糊,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尽管这些条款可能确立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宗旨以及权利和义务,但几乎所有这类法律条款都难以得到确实地执行,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所迫切需要的促进技术转让的规则则在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下变得日益孱弱。[4]
诸多因素决定着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弱势地位。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的转让不应付出代价,因为它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而发达国家则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系的基石”。法律理念和文化的差异以及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落后,使得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将其发展策略建立在“搭便车”行为之上,盗版、仿制和抄袭的现象比较严重。在乌拉圭回合以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也就更谈不上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了。此外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行政管理和立法实施方面的制度能力还很欠缺,因此无论在WTO还是WIPO,发展中国家对规则制定的影响力都很弱。TRIPs协议已经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紧密相连,并且纳入到WTO的“规则取向”体系中。追寻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制定的历史,发展中国家不能寄望于发达国家会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而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作出让步,而需要自力更生,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游戏规则,并在新规则的制定中发挥积极的影响力。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它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能力。如何在发达国家所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主动的影响,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全球公共健康危机所引发的世界舆论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置疑、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在药品获得问题上的结盟、《多哈健康宣言》的发表以及TRIPs理事会所通过的延长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和暂不履行给予知识产权持有人“市场独占权”义务的特别决议,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并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定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亦即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发展中国家应当团结起来,将解决具体问题的短期策略与谋求基本变革的长远战略结合起来,通过区域合作与集体行动的办法增强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议所规定的灵活性条款以满足国内发展需求的能力[5],与非政府国际组织密切合作,联合抵制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双边主义,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同时促进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领域的高层次对话,向国际社会尤其是WIPO和发达国家寻求提供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援助,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效率,并且重视对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进行的政策研究和分析,使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真正有利于其国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注 释]
[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对参与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的成员的调查显示,在98个巴黎公约成员中,有49个不对医药产品提供专利保护,45个排除对动物品种、44个排除对治疗方法、44个排除对植物品种、42个排除对制造动物或植物品种的生物方法、35个排除对食品、32个排除对计算机程序、22个排除对化学产品提供专利保护。这些数据中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参见WIPO,WO/INF/29: Existence,scope and form of generally internationally accepted and applied standards/nor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September 1988,issued as GATT document number MTN.GNG/NG11/W/24/Rev.1.
[2]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6第13条。
[3]TRIPs协议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主要是第65条第2款、第65条第4款和第67条,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主要是前言和第66条。
[4]例如,自1976年开始由联合国贸发会议主持的缔结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工作在80年代中期终止,自1975年开始由联合国主持的缔结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工作于1993年终止。
[5]在此方面的区域合作已经开始在南方出现。例如,2002年6月东盟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的/增进获得治疗艾滋病药品和试剂0的工作组会议上,东盟同意应关注对TRIPs协议的审查及东盟成员国的专利立法,以在本区域内采取可行合适的法律机制,诸如平行进口和强制许可。参见ASEAN,Operational Frame work for the ASEAN Work Programme on HIV/AIDSII,p.7.
[参考文献]
[1]Peter Drahos,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andard-setting,Study Paper 8 for CIPR1;
[2]WIPO: Yearly Review of the PCT 2002,http://www.wipo1org/pct/en/activity/pct_20021pdf,April5,2002;
[3]World Bank’s Global Economic Prospect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2002;
[4]SusanK1Se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Antitrust in the Developing World :Crisis,
Coercion,and Choi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g 1995.
[作者简介]冯洁菡(1971)),女,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责任编辑:黄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