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传统保护与文化发展选择是国家文化主权的基本内容;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和自由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知识产权对文化创造参与者的支持和刺激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多样性公约》以主权和人权作为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基本举措,并以对艺术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补充措施,由此构建了一个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多元权利形态。
文章框架介绍:
一、文化多样性与国家文化主权
二、文化多样性与文化权利
三、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
四、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协调与制度安排
作者简介: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申请编号:04JZD0016,马波博士为论文写作搜集资料、查对索引,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