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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区域一体化的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2012-03-29 11:02:49

摘要:  欧盟知识产权法,主要是指欧共体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以《欧共体条约》为核心,由欧共体的相关指令、条例和欧共体法院的相关判例所构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③ 研究和探讨欧盟知识产权法不仅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丰富的平台,而且为中国同欧盟的贸易和经济实务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由李明德教授等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的《欧盟知识产权法》就像一场及时的春雨,不仅滋润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土壤,而且浇灌了知识产权实务运行的平台,是一本难得的好书。

 

  欧盟知识产权法,主要是指欧共体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以《欧共体条约》为核心,由欧共体的相关指令、条例和欧共体法院的相关判例所构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③ 研究和探讨欧盟知识产权法不仅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丰富的平台,而且为中国同欧盟的贸易和经济实务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由李明德教授等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的《欧盟知识产权法》就像一场及时的春雨,不仅滋润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土壤,而且浇灌了知识产权实务运行的平台,是一本难得的好书。

  一、系统介绍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欧洲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必然产物。《欧盟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该书)遵循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从欧盟的起源与发展入手,焦点逐渐转移至欧盟法律体系,最后聚焦到欧盟知识产权法。这种介绍制度历史的方法不是仅仅介绍制度本身的发展,而是将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放在整个欧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考察,使读者读完这段历史之后,感觉到制度、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水乳交融的关系,深刻地认识到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这种对制度历史的描述给人一种高屋建瓴的感觉。

  知识产权制度当今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国际化和现代化。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任何国家的发展都不能够游离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之中,欧盟也不例外。欧盟成员国不仅要遵循欧盟知识产权法制来修改和执行自己的法律,而且诸多成员国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定》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该书作者在介绍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的时候,并没有游离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之外,而是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之下来分析和解读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例如,李明德教授在介绍欧盟版权法的发展的时候,首先结合国际版权制度,介绍了欧盟版权立法的背景,接着在此大背景之下介绍了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这种书写方式,可以使读者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理解欧盟知识产权法,更加清晰和正确地认识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二、全面勾勒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基本面貌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协调和一体化的产物,具体表现为一系列指令、条例和判例。该书首先对欧盟法律体系和欧盟知识产权法作了一个总括式的介绍,让读者鸟瞰包括欧盟知识产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紧接着,该书系统介绍了欧盟版权法;欧盟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植物新品种法;欧盟商标法;欧盟竞争法。这种总分式的论述结构,不仅使读者能够从总体上把握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全貌,而且使读者能够系统地了解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该书所起到的功能就像一本辞典,有需求的读者可以结合自己的特定需求,查阅相关的内容,甚为方便。
 
  该书作者在介绍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时候,不仅仅是单纯的介绍,还结合了自己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把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融入到制度的介绍之中。从这一点来看,该书也是一本知识产权法的理论著作。例如,在探讨欧盟版权法的时候,该部分作者李明德先生就阐述了自己有关版权基础理论的诸多成熟的观点。欧盟成员国部分是英美法系国家,部分是大陆法系国家;部分是版权体系的国家,部分是作者权体系的国家。它们在制度协调和一体化的过程中肯定会碰到很多体系冲突的问题。李明德教授在介绍欧盟版权法的时候,首先介绍了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不同,这种体系的不同肯定会给产品在共同体市场的自由流动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同的存在本身就有力地论证了制度协调和统一的必要性。李明德教授并举出作品原创性这一著作权法制度和理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作为例证,说明不同的立法选择可能对共同体市场带来的冲击。李教授认为,大体上讲,相对于作者权体系,版权体系中作品的原创性标准要低一些。可以受版权法体系保护的电话号码簿、电视节目表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体系的保护。于是,不同于原创性标准和“汗水理论”的“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标准被提出以协调两种不同立法体系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娓娓道来的论述方式,使得读者有一种轻松和享受的感觉,而不是在钻研一本知识产权法的理论著作。

 
  三、精辟阐述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基础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重要的原因。该书的作者在介绍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时候,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精辟阐述了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基础。李明德教授在该书的“总论”中,围绕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这一条主线,循序渐进地分析了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协调和一体化的原因和障碍。李教授认为,欧盟的核心部分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统一市场。《欧共体条约》的缔结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货物、服务、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动,促进贸易和经济的发展。然而,上述目的的实现,需要欧盟成员国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例如,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这一特征必然与建立单一市场、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宗旨之间存在冲突。李明德教授依据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结合单一市场建立的要求,分别就专利权的行使、商标权的行使等分析了上述冲突产生的原因与表现。李教授举例说,假如某甲在德国和法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但却没有在意大利获得专利权。那么某乙在意大利使用某甲的技术生产出的产品则不能够进入德国和法国,因为某甲享有就该项技术在德国和法国的专利权。此时,专利权人就可以行使地域性的权利阻碍商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

  又如,知识产权是自然垄断权,知识产权权利人正是利用这一垄断权实现经济利益,收回创作和创造成本的。然而,这种垄断权如果行使不当则可能有违自由竞争市场的建立,阻碍单一市场的形成。李明德教授结合《欧共体条约》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了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具有两面性。首先,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都有促进市场竞争和促进消费者利益的增加的目的和功能,从这一点来看,两者具有统一性。其次,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并行不悖并不是绝对的,两者之间也有存在冲突的可能性。结合欧共体法院的具体做法,李教授得出结论说,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一般不会违背竞争法的规定。不过,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那么权利人则违反了竞争法的规定。所以,李教授认为只有在某些异常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许可或者转让协议限制了市场竞争,或者在利用知识产权时滥用了已经占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有可能违反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的原则。


  四、生动解读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疑难问题

  欧盟知识产权法在协调和统一的过程中,有很多疑难问题需要解决,不仅有不同立法传统之间的协调,而且有在新科技条件下出现的诸多新问题的解决。在分析和解决上述问题的时候,该书采取了多种方法,例如案例分析法、比较法学的方法、社会学法学的分析方法等。这些方法的采取,使得上述问题在鲜活的案例事实下、在鲜明的对比之下、在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的揭露之下显得迎刃而解。
  例如,在欧盟版权法部分,李明德教授在分析版权法体系和著作权法体系中原创性标准的不同时,列举了欧共体法院在1995年所判决的Magill案。该案涉及电视节目表是否可以构成可版权性的客体这一关键问题。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李教授生动地说明了著作权体系和版权体系中原创性标准的不同给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协调与统一带来的问题,并且通过欧共体法院的判决,说明了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途径。
 
  又如,在数据库的保护中,李明德教授不仅谈到“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而且结合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讨论了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和版权保护模式,并且列举了有关数据库保护的经典案例,对欧盟数据库的保护进行了深刻和全面的分析。李教授指出,“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中所谓的数据库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电子数据库,还包括诸如电话号码簿等传统的纸质版汇编作品。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客观分析。首先,数据库中的单个数据的版权法地位不因为其是否加入数据库中而有所改变;其次,对于“数据汇编”而言,如果数据的“结构”或“组织”具备原创性,则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欧盟成员国基本上按照《伯尔尼公约》等版权法国际公约对在“选择”、“协调”或“编排”等方面具有原创性的汇编作品提供了版权保护。“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对数据库提供的保护有两种,一种是版权保护,一种是特殊权利保护。特殊权利保护所针对的是“数据内容”,实际上采取的是“汗水理论”,主要的权利有“抽取权”和“再利用权”。李教授并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列举了有关特殊权利的判决,使读者对欧盟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书为欧 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系列非常好的素材,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头。不过,学术研究贵在争鸣,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该书的完成并不是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的终点。欧盟知识产权法也在进一步的协调和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司法实践中也会不断出现一些有关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新案例,就像作者自己所说,欧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话题。我们需要在该书的基础之上,继续不断关注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共同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作出贡献。

  ①本成果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成果,项目名称:“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版权客体制度的建构”(编号:73400026)。

  ②李明德等著:《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下文统称“该书”。

  ③李明德等著:《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供稿人:李金凤

  文章来源:《中国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