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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建设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3-10-04 16:15:50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制度保证。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应从健全立法、理顺管理体制以及优化制度运行等方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以创新驱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快转变,把创新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探求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对策,对于优化我国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文献综述
 
    1.1 创新型国家内涵
 
    “创新型国家”是基于实现现代化道路的不同方式对世界各国进行类型划分时提出的一种概念类型,另外还有资源型国家和依附型国家。资源型国家主要通过开发和利用本国丰富的自然资源来增加国民财富,依附型国家主要依赖发达国家为其提供的资本、技术、市场等实现现代化。关于何为创新型国家,学界的认识不尽一致,但都关注科技创新的重要地位。有学者认为创新型国家是指将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以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强大竞争优势的国家[1]。吴汉东教授[2]认为,所谓创新型国家,是指以知识创新(包括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为基本政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形成国际核心竞争力的先进国家。马维野[3]认为,创新型国家具有四大特征,当前美国、英国等20多个国家属于创新型国家,我国离创新型国家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科技创新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有着密切联系。冯晓青教授[4]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与核心,激励知识创造,鼓励与促进知识创造成果广泛传播与利用的法律制度。它是促进科技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
 
    1.2 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逻辑关联
 
    吴汉东教授[5]认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激励机制,能够为创新提供智力资源,并且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关键因素,能够有效地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自主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支撑,应以知识产权创造为目标,打造创新产业;以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为重点,构建创新政策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后盾,营造创新环境[2]。叶友华[6]认为在不断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还要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抵制和反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霸权主义。蔡宝刚教授[7]以江苏为例,探讨了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性,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须以推进自主创新为基础,而自主创新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为战略支撑和激励机制,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是推进自主创新的动力与保障。为了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品质,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保障。但相关文献对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并未给出一个全面系统的回答,本文旨在深化相关研究。
 
    2 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地位与功能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性权利来激发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它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高速增长,但这种粗放式发展的高增长背后却带来了环境恶化以及资源过度耗费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将科技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创新驱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8]。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走创新型发展道路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选择。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想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跻身创新型国家行列,不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而且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制度保证,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现代汉语中,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效能。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决定了它的地位,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探讨有利于深刻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制度激励功能
 
    科技创新活动是一种复杂劳动,不仅面临失败的风险,而且需要巨大的财力和智力投入。创新成果具有无法排斥他人“免费搭便车”的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解决创新成果的外部性问题,人们通过“搭便车”任意、无偿地利用他人的创新成果,不仅会损害创新成果权利人的利益,打击其继续创新的积极性,还会抑制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动,阻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法律授权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产权,赋予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专有权,保障创新者的投入可以通过其创新成果的应用、实施或者产业化得到回报,这为创新者收回成本并盈利提供了可能。对利益的追求始终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直接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向前推进,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快速增长[9] 。”
 
    2.2 资源配置功能
 
科技创新需要巨大的资金和智力投入,但无论哪个国家、企业或个人,在某一时期能用于科研开发的资源都是有限的。有效地配置创新资源显得十分重要,而知识产权制度为此提供了重要的机制。促进公开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功能。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为例,它要求专利申请人公开有关技术原理,但保护的却只是对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而不是对该技术二次利用的权利,因此,专利制度是“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法律机制。这为他人在前人技术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和创新提供了基础,避免了技术创新上的重复劳动,节约了社会创新资源,有利于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效率。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新技术、新产品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不仅是科技创新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出发点和目的。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作能促进创新活动,加快创新进程。
 
    2.3 法律保障功能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知识产权人垄断性专有权利,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也是鼓励有效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科技创新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意味着创新成果进入市场后,禁止假冒产品与之竞争,意味着可以通过执法机制威摄、制止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科技创新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排除和禁止“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层面确立和维护了创新活动的基本公平竞争秩序,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产权人垄断性的专有权利,是一种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这种合法垄断给知识产权人带来的丰厚利润,又会刺激更多人投入科技创新。因此,从更宏观的视角而言,知识产权是以有限的限制竞争来更大程度地增进有效竞争的法律制度。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有效竞争的功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障竞争秩序,促进创新。
 
    3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
 
    3.1 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备
 
    自加入世贸组织至今,为了适应TRIPS 协议及科技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相继完成了对一些重要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等的修订,国务院也相应修订颁布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亦公布施行了多项新的司法解释,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整体上还不够完备。
 
    (1)我国知识产权实体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还比较窄,一些制度规定落后于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网络电子出版物、基因工程、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不能满足这些新技术领域的需要。此外,由于制度缺失,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以及遗传资源等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2)我国知识产权程序法很不完善。我国在立法上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尤为明显。如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程序的规则与制度规范十分匮乏,不仅容易导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权益,而且无法利用程序公正消除当事人的不满,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功能的发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规定、特殊证据规则、科技专家陪审制度、委托鉴定制度等都不完善,严重妨碍了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
 
    3.2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顺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分散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管理职能分工上,知识产权局分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管商标,新闻出版机构分管版权,农林部门承担植物新品种的管理职能[12]。这种“多龙治水”的管理体制造成管理资源分散,导致管理协调乏力,管理成本过高,管理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也为不法分子钻管理漏洞、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在机构设置上,除商标管理机构相对健全外,其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都比较单薄。如不少地方的知识产权局属于事业单位,其职能名义上是负责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并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但实际上主要只是负责专利管理。还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与科技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科技局内设的知识产权机构同时负责知识产权、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等业务,由于人手不足,执法条件有限,知识产权管理整体上还很薄弱。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这种部门分立、参差不齐的局面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发挥。
 
    3.3 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不畅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阻碍了制度的顺畅运行。
 
    (1)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如有些企业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及时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导致合法权益受损。还有一些企业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仿冒他人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商标权等。这些都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进,降低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效。
 
    (2)行政执法保护程序与司法保护程序之间,民事、行政与刑事司法保护程序之间衔接不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并用的‘双轨制’,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10] ”。但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间如何有效衔接尚存不少问题,司法诉讼中3种诉讼类型的配合协调也不顺畅,尤其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循环诉讼耗时费力,往往令当事人不堪忍受。
 
    (3)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没有法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的制度目的就会落空。当前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以及执法条件等都制约着知识产权执法。此外,我国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专利、工商、文化与新闻出版等部门人员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需要。
 
    4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建议
 
    4.1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
 
    (1)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法。要认真研究新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解决网络电子出版物、基因工程、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导致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对于科技发展中涌现的新技术领域,应及时制定一些配套的规范或司法解释,修订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范围,在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整性、稳定性的基础上,保持其适度的灵活性、预见性和超前性,适应当今社会的迅速发展,顺应科技发展趋势。另外,当前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及遗传资源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还缺乏有效保护,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需要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拓宽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及遗传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意义。
 
    (2)应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程序法。“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裁量[11]。”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程序法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效率化和理性化。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方面,应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规则和制度规范,合理制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本文认为,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启动程序、调查取证程序、检查监督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等相关规范,为每一具体程序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规则。就调查取证程序而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非法证据如何排除、证据如何查实等都应制定明确的规则以供遵循。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方面,应充分关注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性,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规定,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上的协调统一,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等特殊证据规则,建立科技专家陪审制度、委托鉴定制度等,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4.2   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高效的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落实的保证,但目前我国部门分立、参差不齐的分散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难以形成合力,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本文建议在国家层面上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将原来分散在众多部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划归其行使,统一管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记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事务,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体制,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中部门分割、协调整合不力的窘境。在地方层面,应整合地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理顺管理职能,充实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在整合后的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将原来分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机构、农林等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整合起来,将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职能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政策制定、信息咨询等职能分离开来,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专业化,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总之,应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构建起分工合理、权责明确、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4.3 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机制
 
    (1)针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问题,可以考虑综合采用公众媒介宣传、知识讲座、专题培训等形式,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和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2)应加强行政执法保护程序与司法保护程序之间,民事、行政与刑事司法保护程序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沟通、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通报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协作机制。至于司法诉讼中3 种诉讼类型的配合协调问题,可以考虑在人民法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专门化审理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趋势”[12],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有利于克服不同诉讼类型之间的冲突,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制度的变革来简化诉讼程序,加强各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配合。
 
    (3)应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法律全面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权、查封扣押权、检查监督权、裁决权等行政执法权力,以法律的权威性保障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满足执法的需要。同时,还要努力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改善执法条件,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新要求。
 
注释:
    [1]赵志耘. 中国的战略选择:走创新型国家道路[ J]. 太原科技,2005(4):9.
    [2]吴汉东.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J]. 安徽科技,2008(6):20.
    [3]马维野. 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J]. 对外经贸实务,2007(6):4.
    [4]冯晓青. 企业技术创新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运行机制研究[J]. 政法论丛,2011(4):50.
    [5]吴汉东. 发扬自主创新精神加快知识产权建设[J]. 光明日报,2005-12-19.
    [6]叶友华. 知识产权保护与建设创新型国家[J].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3):61-64.
    [7]蔡宝刚. 推进自主创新与保护知识产权[J]. 法学杂志,2011(4):59-61.
    [8]徐冠华. 新时期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与对策[J]. 中国软科学,2005(10):2.
    [9]吴汉东. 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J]. 法商研究,2006(5):7.
    [10]徐文东. 中国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处理[J]. 厦门科技,2009(3):31.
    [11]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建构[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7.
    [12]刘亚丽. 专门立法:知识产权诉讼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J].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3):80.
 
来源:《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年6月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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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