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D打印是一个融合了数个不同技术于一体的概括性术语(umbrella term),近来媒体关于它的报道给人们造成的印象为:它似乎是一个全新的技术,而事实远非如此。实际上,3D打印技术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但直到2010年之后才开始广泛地商业化。首台3D打印机于1984年由3D系统公司的Chuck Hull(被称为3D打印之父)创制而成。近来3D打印在国内引起热议,其中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基于3D打印的原理及其运作就几个与其相关的、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做简要探讨,以期获得对它们较为深入的认识。
一、3D打印的原理与应用
3D打印即3D打印技术通常也被人们视为添加制造,但涉及以不同材料为基础的“打印项目”;它是从数字模型中形成任何一个有形形状的三维实体的制造过程,为一种快速成型技术:即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塑料、蜡或聚合物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它通常是采用数字技术材料打印机来实现。在过去的30多年中,它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常在模具制造、工业设计等领域被用于制造模型,后逐渐用于一些产品的直接制造,2010年以来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多个领域,如在珠宝奢侈品、鞋类、玩具等日常轻工、家用产品,工业设计、建筑、工程和施工(AEC),汽车、航空航天(零部件)、牙科和医疗产业、人体器官、教育、地理信息系统、土木工程、枪支以及其他领域该技术都有所应用。但它主要运用于小型物品的制造。
从本质上看,3D打印依赖的打印机是能将设计图或模型变为实物的机器⋯,其快速成型的“打印”过程的基本原理简单地说就是分层制造,逐层叠加:先通过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fer aided desiqn,CAD)包或通过3D扫描构建可打印模型(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不论是手工还是自动生成的3D模型都是很困难的),再将建成的三维模型“分区”成逐层的截面,以指导打印机逐层打印。设计软件和打印机之间协作的标准文件格式是STL文件格式1。一个STL文件使用三角面来大致模拟物体的表面。三角面越小其生成的表面分辨率越高。另外就是通过扫描来产生三维文件的扫描器,其生成的VRML2或者WRL3文件经常被用作全彩打印的输入文件。下文将通过具体打印的过程来进一步说明该原理。
3D打印的运作方式如同激光打印机,该技术通过一层层叠加——后一层直接叠加在前一层上——而形成一个实际物体,在叠层制造过程(additive—layer manufacturing,ALM))中,每一层使用的原材料会有所不同。该材料是一种粉末,可以是一种热聚合物或金属;铝粉、不锈钢和钛是最常见的。打印盒(chamber)通常加温到原材料熔点10℃以下,这样可以确保所用的激光加热粉末以使它快速融化。对于金属而言,这种预热能够消除在它们加工过程中的剩余应力(residual stress),能使它们在熔接时容易变形弯曲。打印机的操作系统软件将工作部件CAD模型切割成一片一片(或一层一层),其厚度取决于所用材料的类型。叠层制造中心(Centre for Additive Layer Manufacturing,CALM)使用0.1mm聚合物及30微米的金属。装在移动杠杆臂上的叶片将一层粉末均匀地分布在打印盒里的工件表面,接着激光——通常200瓦左右——在该表面上进行来回扫描,以使粉末熔入到第一层的形状里。然后,根据该层的厚度使该工件表面降下,又一层粉末将分布在该层表面;如此层层进行,直到各层面粘合起来变成模型样的一个实体。
除了激光外,其他叠层制造使用的是电子束,电子束能够传送更多的能量因而使粉末熔解得更快。这些机器可以在室温下工作,并加快进程;然而,通过电子束生产的工件表面较为粗糙还需进一步加工,剩余应力没有消除。这种技术的特点在于其几乎可以造出任何形状的物品。
从以上3D打印过程的简要描述可以看出,它是以数字设计文件为基础,通过材料逐层添加的方式制造三维物体的过程。从该技术的运作过程可以看出,它实质上是一种生产制造过程而非打印。“3D打印是一个具有欺骗性的名词”,因为其具体过程表明,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把它归到制造的范畴”。这一观点,我们赞同。
二、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前面3D打印的原理和运作过程可以看出,它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打印技术及材料等会涉及技术方案;打印的模型、程序创意设计可能与专利相关,也可能与著作权相关;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打印附有权利人知名商标的物品与商标有关。因此,3D打印与现有的专利、工业设计、著作权和商标等法律制度息息相关;其中最核心的应该是3D打印模型的法律性质及由此而引申出的“复制”与“合理使用”问题。
(一)3D打印与专利法
3D打印技术本身不可避免地要适用专利法,问题是它们有无特殊之处。到目前为止,3D打印累积性的技术主要有:选择性激光烧结(SLS)、直接金属激光烧结(DMLS)、熔融沉积模式(FDM)、立体平版印刷(SLA)、数字光处理(DLP)、熔丝制造(FFF)、融化挤压模式(MEM)、复合层压实物制造(LOM)、电子束熔化成型(EBM)、选择性热烧结(SHS)和粉末层喷头(石膏)3D打印等多种。5这些技术大多已被申请并获得专利,因此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这些技术(依附于3D打印机及其运作,而个人通常无力制造一台供自己使用的家庭3D打印机),必须事前获得许可,否则有侵权嫌疑。3D中的专利技术主要覆盖生产过程、机器、制造及物质构成(结构与组成),它们在不同国家问专利的有效期会略有差异。但这不会影响专利法调整它们的适用性。
与上述技术相对应的3D打印材料也可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针财材料的开发等形成的相关技术,也同样适用专利法。这些基本材料有热塑性塑料、金属粉末、陶瓷粉末,几乎任何合金,共晶系统金属、可食用材料,光硬化树脂(pholopolymer)液态树脂,聚乳酸(PLA)、ABS树脂,金属线、塑料线,纸、金属膜、塑料薄膜,钛合金,热塑料粉末及石膏等。当然,涉及这些材料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运用和保护等制度不会因为它们用于3D打印而与其他材料的发明而有所不同。
前文指出,3D打印实物的过程其实就是一种制造过程。在该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包括打印技术和“模型”等)未经权利人许可,出于生产经营之目的,制造了专利产品,或使用了专利技术,无疑构成了专利法上的侵权;如果出于个人使用之目的,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给权利人带来的一定的损害,是否应当视为侵权,6很值得探讨,有关分析和论点参见后文分析。
除了打印产品出于个人使用目的又未经权利人许可之外,上述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任何技术或材料,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就运用到商业性的3D打印及其产品的使用或销售等中就可能构成侵权;它们与一般产品的专利法适用和碰到的问题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与一般专利相比,它们无任何特殊性。如果说两者之间有区别的话,则主要体现在:如果将来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出于个人使用目的“打印”了权利人的产品或运用了权利人的技术被视为侵权的话,追究“打印”者的侵权责任十分艰难。此外,也有人主张3D打印给人们带来的期望是大家几乎可以制造他们自己想要的任何东西,这将打开创新浪潮之门:从家庭到新办企业再到大公司。因此,法律应当通过在专利领域限制个人使用的侵权责任和明确规范专利与商业外观数字载体/媒介之标准来促进3D打印技术的扩散。这一观点与一些人基于3D打印可能的保护之想法背道而驰,颇有意思。当然,随着3D打印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除了上述不同之外,也不排除专利法发生根本变革之可能;但如何变革,目前难以预料。
(二)3D打印与著作权法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讨论最多的是3D打印模型的法律保护问题,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对3D模型适用著法还是基于外观设计的特性而适用专利法;3D打印中的“复制”问题;3D打印中的“合理使用”问题。下文将分别论述。
1.3D打印模型是作品还是技术方案?
对3D打印使用的模型,适用著作权法(将其看作“作品”)还是专利法(基于发明7、外观设计的特性而视其为“技术方案”),人们有一些分歧;但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著作权法。我们认为在中国法律制度语境下,将3D打印“模型”归为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虽有简单化处理之嫌疑,但确实是更多地体现了这种智力成果的本质。著作权主要涉及在一个有形、固定媒介中的表达权,它注重表达形式而非思想内容和观点;它给社会和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带来的更多是精神享受。故著作权法重在保护这种表达形式而非内容。著作权获得的基础是“独创性”,一般无需特定程序,只要完成并具有独创性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即可(即遵循“自动获取”原则)。专利则重在其观点和思想(通过特定的技术方案,在中国法律语境下有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三种),它给社会带来的主要是物质文明的进步;专利权的获得不仅需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功能性),还需要经过国家权威机关的授权,完成特定的形式要求才可以获得权利。故专利法重在保护权利人的观点或思想。而3D打印的“模型”不仅具有“表达形式”(它往往带有一定的创意,具有艺术性)特征,它还具有潜在的“实用性”(功能性),即人们面对侵权易发难防等现象而要加强与其相关的专利权利基于该模型通过打印过程制作出一个与“模型”形状的完全一样(尺寸大小除外)的物品。这就使该模型同时具有“表达形式”和待实现的“实用性”特征(如无“打印”之步骤, “实用’眭”将失去意义)。
在美国,当一个物品特征同时具有艺术性(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和功能性(可专利性)的性质时,如果争端提交给美国法院,除非艺术性可以独立于功能性,法院一般不会认为该特征具有可获得著作权性。也就是说,一个物品同时具有艺术性和功能性特征,且二者不可分时,它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问题是如何判定“独立性”和“不可分性”,似乎让人们又进入了另一个困境。但我们所讨论的3D打印“模型”显然不是一个物品,而是一个虚拟的图景;因此美国法院的这一判定标准不适用于此。那在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否有现成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模型”呢?我们来分析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制定;8其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从内容可以看出它保护的内容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更注重人们的精神享受;而3D打印打出的是物品,更注重的是物质享受。但这里的“模型作品”是否包括“3D打印模型”或设计(不论是通过文字表述还是计算机中的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10)?我们认为它们都应该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在我国,3D打印的模型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不存在争论。至于涉及3D打印中的有关计算机程序无疑也是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3D打印模型与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符?我们可以略作分析。根据该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界定可以看出外观设计只是一个特定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产品具有依附性,不能独立,离开产品,它将失去专利法上的意义。而3D打印模型,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智力产物,可以独立存在;如依据该模型打印出来的物品,尽管形状等与其相似,但该物品本身不是模型,而是根据模型制作出的独立物体,它与模型相互独立,不存在“模型”是物品的组成部分之说。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更倾向于适用著作权法调整3D模型。
2.3D打印的“复制”问题
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3D打印模型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依据该模型打印物品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呢?有人认为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这种观点从依据模型来制造物品的角度说,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我们认为3D打印是否等同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实际上,根据3D打印模型打印出的诸多物品行为不能笼统地将之类比为传统打印机打出的、以纸质为载体的、内容完全一致的打印复制行为。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3D打印的“复制”物品行为不同于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前文已述,它实际上是一种制造过程,而非“打印”。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联系:3D打印是根据“模型”或“创意设计”生成的物品将虚拟的三维图形变成实物的行为。该实物制作过程中运用到了“模型”或“创意设计”,它复制的是“模型”或“创意设计”等智力成果,但这只是3D“打印”行为的一部分。其更重要的部分是在打印程序的指导下根据“模型”或“设计”生成实物的行为;该实物可能会因“打印”使用的材料不同而不同,由此会带来不同的用途和价值;而这显然不同于传统复制版权的“表达形式”那样,内容完全一致(虽然纸质、颜色等可能不同,但并不影响复制件上内容的完全一致,也不影响复制者对作品内容的分享)。3D打印出来的物品尽管形状完全一致,但可能因为打印材料的不同而使打印物品质量之间有着重大或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对于3D打印而言,其复制的仍然只限于传统著作权“复制”的表达形式(“模型”或“设计”),而非打印后形成的实物。所以,将3D打印根据模型形成物品的行为笼统地称之为“复制”是不确切的。准确地说,它是将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一般意义上的“制造”两个行为融为一体的活动。
有人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以商业为目的的3 D扫描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反之,非商业目的3 D扫描行为,多数可被纳入到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根据我们上文的分析,如果将扫描后的图形或模型打印成“物品”,会发生质的变化,它不再简单地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而是含有“制造”之行为;尽管行为人仅将该打印物品用于个人需要,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扫描后的图形或模型打印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害,是否还被视为“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具体分析见下文)。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3D打印中那种将设计创意形成的“模型”或扫描后的图形通过特殊技术与生成的实物结合起来过程中的“复制”现象仍然受传统著作权法的调整,它并无太多的新内容。
简言之,从3D数字模型到打印成“作品”(物品),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涉及知识产权制度,还涉及打印所用的“材料”及打印形成的物品等与物权相关的制度。其中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部分是,打印者从知识产权人那里通过“复制”得到的是“知识产权”(模型或图形设计等)而非“附有知识产权的物品”,他借用别人的设计或创意打印出自己需要的物品。而该过程涉及、的影响到打印出来的物品的“打印材料”也不是知识产权法所能调整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3D打印等同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3.3D打印的“合理使用”问题
接下来是讨论极为热烈“合理使用”问题。13有人认为,3D打印可以根据模型打印出自己需要的物品,根据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不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14只要不出于商业目的,个人使用或欣赏等都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不应被认为是侵权;这样一来,个人或家庭根据权利人的设计等打印出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可能会使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有关厂家特别是持有知名品牌的厂家会纷纷破产倒闭,因为人们不会再到市场上去购买商品。然而,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出于个人目的通过3D打印出的物品似乎与我们通常情况下所理解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有所不同。“合理使用”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范围只限于无形的知识产权(“无形的”表达形式、思想观点内容或技术方案及商业标记等),且出于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不涉及“有形”财产。3D打印出来的实物已非仅涉及单纯的知识产权(尽管它依赖于知识产权)了,它借助于有形实体,且已经涉及一定的“经济利益”;它显然既涉及无形的权利,还涉及融入“模型”等无形财产的有形物品。当无形权利延伸至“有形财产”后,突破知识产权法“合理使用”的限制或范围时,可能就不能简单照搬知识产权法的“合理使用”了。如果有人只是在电脑中观赏、把玩“模型”并不将其打印为实物,则无疑是合理使用;如果迈出“打印”那一步,则显然不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既然不是“合理使用”,那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打印”算不算侵权?如果说是侵权,似乎也缺少法律依据,因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有商业目的”,而这里打印出来是自己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业目的”。而且,即使算侵权,它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又不同,复制一般著作权的载体(如纸张印刷等)之成本与著作权本身的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一般都较为低廉(如纸张和墨等)。而3D打印出的物品不仅仅有“模型”,构成实物的打印材料本身也具有较大价值,它需要较高成本和费用。因此,我们认为,将知识产权中的“合理使用”套用于3D打印过程中是值得商榷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3D打印中依赖于“模型”而完成的物品打印行为,并不在“合理使用”讨论的范围之内。
由于3D打印不仅仅涉及知识产权,还涉及打印成型的物品,对于出于商业目的打印行为,对于其是否侵权较好界定,而对于用于个人或家庭的个人使用目的,似乎较难界定,是否需要建立新的规则来进行规制?我们认为不需要。它可以通过两种路径来救济:一是参照有关国际条约关于“技术措施义务”的规定,15国内法首先应肯定3D打印模型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来规避他人使用自己享有权利的作品是合法的;这样一来,首先通过技术措施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其次,如果别人破解技术措施,则可以推定:使用人未经同意或未由法律准许而使用,应当视为侵权;如此可以避开所谓“商业目的”这一侵权构成要件。当然,这对权利人而言,增加了其采取技术措施的负担。二是对商业目的作扩大解释,如将其扩展至包括“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减损权利人商业利益的”情形等在内。不过即使如此,将来3D打印机如果像今天的一般打印机那样普及到一般百姓家庭,理论上打印者一旦被发现未经授权而打印,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问题在于:如何发现?如要发现,估计成本也会很高。所以,在没有更好的法律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权利人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来加强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即即使别人可以无偿获得“模型”,但如果需要打印成实物,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而这一授权程序(含许可费及其支付)通过技术措施来完成。当然,对于通过3D扫描特定物品形状而后生成图形或模型再根据该图形或模型“打印”出先前被扫描物品的、可能由不同材料构成的复制件,其保护可能就只有第二条路径了。
(三)3D打印中的商标问题
关于商标领域,出于商业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在3D打印物品上使用别人商标的行为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无异【1 51。唯有区别的是:3D打印出于个人使用之目的而在自己使用的物品上使用他人商标,这可能更多地与设计打印模型的人有关。如果3D打印普及,一般个人均掌握设计技术,则有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打印”出自己喜欢的物品,并随意打上某知名商标。这种情况是否侵权?比如,小李十分喜欢“耐克”品牌的鞋,但到商场购买,价格过于昂贵。于是自己运用CAD或3D扫描耐克鞋等计算机技能设计并打印出印有“耐克”商标(未经耐克公司同意)的鞋,而且不只一双,自己穿。小李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16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权人之外的主体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将商标使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又无法律规定允许的,则一般视其为侵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与商标侵权行为最密切相关的条款是: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侣在本例中,在家自己“打印”、自己用而未到市场上交易的鞋能算商品吗?如果不算,显然不属于侵权。然而,尽管“打印”人没有用此鞋去从事商业行为,但确实损害了“耐克”公司的利益(如果不能“打印”,应该会到商店中购买;现在由于自己可以“打印”,使耐克公司失去一次卖鞋的机会);如果这样的“打印”人众多,商家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不过,如果这种“打印”行为被视为侵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似乎难觅明确的依据;我们只能从法律规定的两种侵权行为(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或“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进行推导:个人在自己所用的物品中“打印”他人注册商标是否算“擅自制造”?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自己“打印”、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物品能否归入“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之中?对于前一个问题,根据前后文,说是“擅自制造”过于勉强,因为这里指制造的对象是“商标”标识,数量、规模都很大;而3D打印的商标仅限于打印者所用物品,数量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制造的对象主要是鞋,商标只是附带的。对于第二个问题,倒可以从中得到肯定的答复,因为个人使用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打印”物品会让商标权人市场销售受到影响,给其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这可以看做是“其他损害”。
如果3D打印机发展到像今天的普通打印机普及的程度,个人使用者可以自行打印商标的话,采用获得“许可”的方式是不太现实的:因为它不可能像3D打印模型那样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保护,打印模型设计人可以随意将商标加上;如果要求耐克公司对每个使用“耐克”商标而未经其同意的行为者追究责任,也不太可能,因为追究打印者法律责任的时间、资金成本等都很高。而且,即使可以采取许可方式允许打印人使用特定商标,它面对的一个问题是:由于涉及到打印材料的不同,如果打印的鞋质量不好,或形状有变,每个打印者打印出来的鞋质量上因种种原因(如所用材料、设计技术、打印机本身等)而有差异,这是否会贬损该商标的良好声誉?这些问题在3D打印普及的情况下,的确是需要研究的。
总体上说,3D打印的核心是打印技术和打印模型,而对于技术问题一般由专利法调整,没有太多的争议,但对于打印模型及与其相关的“复制”与“合理使用”争议较大;由此有人认为,3D打印与著作权法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我们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
三、3D打印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会带来挑战
3D打印技术在中国的发展几乎与西方同时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但在涉及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似乎是近两年的事情。笔者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共搜集到这一主题的论文有20篇(截止2014年4月底):2014年3篇,2013年16篇,2012年1篇,且无一发表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电子知识产权》与《科技与法律》上各有1篇);“报纸”数据库中12篇:2014年2篇,2013年12篇。如果在百度或谷歌网上搜索,可以搜索不少关于3D打印机面对的知识产权挑战问题的中、英文论文。仔细阅读完之后,尽管有少数人主张3D打印不应当适用现存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进行“轻度规制,以免我们在过去犯过的同样错误”,但总体上多数人还是主张绝大多数的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循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也许说3D打印技术给知识产权带来挑战是个伪命题可能过于轻率,但就目前而言说3D打印技术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过多挑战也有夸大之嫌。阅读了众多文章,关心、讨论最多的莫过于“复制”和“合理使用”制度。而这两个问题前文已经作了系统分析,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它们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如数字版权危机中解决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可以为3D打印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找到可以尝试的办法及增加可预见性。至于3D打印中的专利和商标问题,基本上也可以依据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来加以解决,其面临的最大问题见下文。这也许是该技术发展至今30年左右,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关该方面知识产权问题专门、深入、系统的研究不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主张3D打印没有带来挑战也是不准确的。如果3D打印机成为主流,个人和爱好者团体出于个人使用、非营利发行或销售之目的而开始生产相关物品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如何适用于该领域目前尚无系统的法理阐释,这可能就是一个挑战。前文已经提到3D打印中专利和商标所遇到的困境及其法律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出于个人之目的而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了别人专利或商标,确实给自己带来利益而让有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是不视为侵权的。比如商标领域,特别是在那些日常家用、轻工和一般消费品中,如果一般家庭均可以通过“打印”机打出来,可以随意加上自己喜欢的品牌,这是需要严肃对待的,前文已析这可能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如果不视为侵权,我们认为,这有失公允;如果视为侵权,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应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和保护合法权利人利益之原则,应当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完善。由于3D打印将知识产权和其打印的实封面故事物较为容易地结合了起来,还僵硬地恪守“出于经营或商业之目的”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显然已经失去了合理性,可以在立法上将其修改为“出于经营或商业之目的,或给权利人带来利益损害的”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或商标,均应当视为侵权。有人指出,专利制度面对的挑战是,随着3D打印的普及化,它将带来“生产制造的民主化”现象,即每个家庭都可能成为制造厂地,在这种背景下,侵权、假冒可能会泛滥,权利人、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都想迅速消灭这些现象;然而试图制定并实施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形式的专利法将十分困难。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该观点是推定“个人、家庭”打印专利产品应当属于侵权行为,与我们的观点相吻合。但接下来面对的挑战是:如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专利法同时也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面对的挑战。因此,可以说,3D打印真正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应该是:在假定出于个人使用目的而“打印”出涉及权利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物品之行为为侵权行为,如何有效追究“打印”者的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规定无法得到实施,由此是否会导致知识产权制度革命?本文无法预测。
综上,3D打印技术从萌芽到发展已经历经30多年,即使将来得到广泛推广,现有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框架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解决它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而且3D打印受到其技术、原材料等的制约,它不可能如英国学者所说的会带来“第三次产业革命”,其使用至少在可见的预期内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无法应用于大规模或大批量的生产,更不可能完成需要精细结构或复杂装配的大型设备或器械。它所碰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音乐、电影、电视产业和互联网发展长期面对的问题,后者能为其问题的解决提供较多参考。可以说,3D打印无疑会给知识产权带来挑战,但挑战有多大、急迫程度如何等可能还需时日方可作出判断;对于它带来的挑战不能忽视,更不能无限放大。
四、结束语
一个新事物(其实3D打印也不新了)的出现,当然,对于不同的物品,可能也要有所区别,对于那些一次性消耗品(如饮料、知名品牌的巧克力等),若出于心理上的满足,用一般材料打印,但标上那些深受喜欢的商标,仅在家里使用,与那些耐用性的日常用品如衣服鞋帽等,它们带来的影响应该是不一样的。总会引起人们的兴趣和关注。而智力成果领域发展的新成就3D打印技术,必然会使人们将其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起来,并进行探讨。在这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出现过高或过低的判断:可能夸大也可能低估某些问题。就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而言,认为3D打印会给现存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颠覆性的挑战,无疑是夸大其词;但说一点挑战也没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完全能够应付其带来的问题,显然是没有看到这种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变化。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并结合新技术的发展,我们认为基本可以满足3D技术发展带来的需求。其关键仍然是遵循权利人和使用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之原则。另外,3D打印有其局限性,只能打印出特定的物品,对于技术含量高(如大型设备)、需要较大物理空间(如楼房等建筑物)、制造程序复杂等领域的产品,它无法“打印”。因此,在当前状况下,知识产权现有的法律制度在3D打印中依然可以适用,著作权、专利和商标等法律制度中所确定的一般规定和法律原则,不会有太多变化。实际上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将来某一天,3D打印技术无所不能且人人触手可得,则可能会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颠覆性的变化。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仍然要遵循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原则。前文没有述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涉及3D打印材料方面的知识产权似乎也应当受到重视,而不能仅仅关注“3D打印机”及“打印技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打印出各种理想物品的原材料更需要创新和保护。不过它们主要涉及到专利对知识产权制度似乎难以带来挑战。本文就3D打印可能面对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涉及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其中以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复制”与“合理使用”为分析重点;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没有涉及,因为我们认为3D打印中的反不正当竞争与一般’情况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无异,有关人员的研究验证了这一点。作为研究新领域,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本文仅是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研究的出现。
【注释】: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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