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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15-04-10 15:49:11

摘要:对于知识产权,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多边框架内不愿意承担对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但在双边或区域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它们不得不权衡利弊,接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要求,以换取获准进入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家市场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时代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的关系要么是解释关系,要么是冲突关系。当二者存在潜在冲突时,依据习惯国际法的冲突规范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冲突规范都无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灵活性条款。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中与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有关的冲突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灵活性。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应该采用有利于保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灵活性的条款。

 
 

来源:《法商研究》2015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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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