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是针对特定的著作权权能而为的制度设计,在我国立法上集中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6条和第7条。由于其与公共文化事业、网络产业发展、信息技术革新和精神产品增长等诸多因素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必须在完善合理使用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教育机构、盲人、普通消费者、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机构和社会弱势群体设计特别规则,以实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享。
提纲: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立法的主要不足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规则体系的完善
三、图书馆等机构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