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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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接触权”——著作财产权类型化的不足与克服
发布时间:2008-10-14 00:00:00

摘要:随着技术保护措施成为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接触权”从公众接触政府信息的人权变成为了著作权人控制利用人接触著作物的“私权”。 当对著作物的主要利用方式从占有载体转为直接体验内容后,著作权人是否享有控制他人接触著作物内容的能力就显得相当重要,“接触权”突破了建构于18、19世纪的传统著作财产权体系,其正当性源自对网络环境下著作物利用模式的适应,是应对科技发展所做出的合理设计。

   

    一、导论:“接触权”的产生

    二、从间接控制到直接控制:接触权对传统著作财产权的补充

        (一)对载体接触的控制:传统著作财产权体系的构建与困境 

        (二)从间接占有到直接体验:接触权的立法基础

    三、合理设计还是过度保护:接触权的正当性问题

        (一)交易成本与权利的合理分配

        (二)价格区分与数字著作物的产业化

    四、接触权的制度设计:本土化立法的选择

    五、结论

 

    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07&ZD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