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缺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和政府部门的沟通不够,相关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也非常缺乏。今后我国应当注重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上和执法上来完善该制度,并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大力培养相关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培养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其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制度。在中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已基本确立并逐步走向完善,它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中国著作权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目前,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另外,表演者著作权协会和其他相关权利的著作权协会也正在筹备之中。
1.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
目前,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在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国家版权局于2001年11月5日批准中国音像协会负责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主要管理音像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发行权。从2001年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以来,已经有70多家音像单位与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授权协会进行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邻接权实施集体管理。该协会管理的权利包括音像节目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和发行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邻接权。该协会将通过音像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向经营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使用单位主张著作权使用费,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等相应措施打击侵权使用者。目前,已有80多家唱片公司加入该协会。
2.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人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无法确切了解自己的作品被何人、何时、何地使用,更谈不上收取报酬,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需要一种组织机构,代表自己解决这些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就产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著作权法的规定。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2月22日由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职责、设立方式、组织机构、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是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
3.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来源
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来源主要有:(1)会员的授权,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2)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作品进行管理的权利;(3)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
4.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职能有:(1)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2)依法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交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例如,协会制定了表演权的收费标准。如果是现场表演,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付酬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如果是机械表演(即作为背景音乐使用),那么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此外,酒吧、餐厅、航空、商场等使用背景音乐的场所也按不同的标准付费;(3)根据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定期分配作品使用费;(4)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包括进行诉讼或仲裁。例如,今年1月17日,该协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百度向世界网友免费提供歌词网上传播服务已侵犯音乐权利人利益,要求立即停止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和诉讼合理支出106万余元。(5)进行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公益宣传。(6)经国家版权局授权,协会还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7)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协会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作品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职能与此类似,但主要是对于音像作品进行管理。
5.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机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获得音乐著作权的出版者和录制者都可以申请加入。目前,协会已有会员5000余名,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已逾4000万首。该协会总部现设三个职能部门:(1)会员与作品资料部。会员与作品资料部主要负责发展会员,登记整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资料;(2)法律与许可证部。法律与许可证部负责根据会员的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许可费、发放许可证,进行音乐制品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以及必要的维权诉讼;(3)分配部。分配部根据收取的使用许可费数额和使用情况明细,按照协会的分配规则,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向会员进行两次作品收益分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刚刚成立,其职能部门与之类似。
6.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业务范围
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使用许可费的范围非常广泛,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行为,都可以由该协会负责收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取许可使用费的范围涉及音像作品的表演、放映、广播、出租、复制、发行等环节,可向经营音像作品的营业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主张著作权使用费。需要指出的是,此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也已转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例如,中国的知名KTV企业钱柜组织旗下的16家连锁店,于今年4月一次性支付给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1200万元,作为2007、2008两年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这也是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启动以来,卡拉OK经营企业支付的最大单笔版权使用费。[1]
7.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际合作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协会已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并将协会会员名单和作品资料分别汇入CAE(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和WWL(世界作品目录),从而将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纳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及时得到保护。
8.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成效
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作品传播者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畅通的授权渠道,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及时分享最新的智力成果,为广大的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搭建了联系的桥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信誉,该协会被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列为全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最快的50强,2004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国优秀民间社团”名誉称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筹备成立期间,与相关协会合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看到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急需培养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国当代著作权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建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应当看到,在社会上,一些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相当一部分公众认为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无需付费,一部分经营者对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持敌视态度,这样就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工作面临重重困难。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数量为4000余万首,但每年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只有4000万元;而法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每年收取的音乐作品使用费就达到10亿欧元。这说明,我国社会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需要加强,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宣传教育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2)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立法上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1)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分类不太明确。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要负责管理作者的复制权、广播权、表演权,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对音像作品的表演、放映、广播、出租、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等环节进行收费管理。上述两个团体管理的范围界限并不清楚,存在一些交叉重复的地方,从而导致在实践中作品使用人不知道应当向哪个团体交费的问题。此外,有关表演者权利管理的集体组织、有关广播组织权利管理的集体组织尚未建立,这些都需要在今后予以完善。2)缺乏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所谓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是在北欧国家采取的一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如果一些著作权人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但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管其权利,并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参照会员的待遇分配给著作权人。采取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使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保障。但是,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完善这类制度,在实践中就发生了很多纠纷。例如,当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卡拉OK经营单位收费时,一些音乐作品的作者可能会去状告集体管理组织,其理由是,他们未加入该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无权就其作品的使用收取费用。由于集体管理组织不可能要求每个音乐作品的作者都参加到该组织中来,因此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这些纠纷。3)缺乏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现行法没有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特别是未对广播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这样一来,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人收费时,使用人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付费,由此产生很多纠纷。4)音乐作品作者的税负太重。税务部门目前对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征收营业税,还要对作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要从所收集的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管理费,这样一来,作者承担着昂贵的税负,收入明显减少。5)缺乏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法律纠纷,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使用费标准的争议,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争议,都是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6)缺乏有效的抑制非法从事集体管理行为的机制。目前,有些团体虽然没有取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格,但事实上却从事着集体管理的活动,如一些从事网络传输的公司公开联系作者授权其在网络上使用作品,这事实上构成对作品的集体管理。这些公司的行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了竞争,并影响了作者利益的保护。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的沟通不够,收费标准的制定缺乏权威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在国家版权局指导下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较多的官方背景。这些组织与作品使用人沟通不够,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较少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从而引起了使用人的反感,导致收费难的发生。例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制定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收费标准,但与卡拉OK经营者的沟通不够,也未从法律上给经营者以信服的解释。在该收费标准中,收费最高的地区是上海,价格为11.1元/天/终端(包房);广东的收费标准为10元/天/终端(包房)。公告称,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在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天/包房”封顶的标准基础上,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整。但是,相当多的经营者认为上述集体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的权利来制定收费标准,且制定的收费标准偏高,收费时也不应当针对MTV这些音像制品来收费。[2]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不同意见,不少的行业协会纷纷对卡拉OK收取版权费说“不”,从而影响了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4)政府相关部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调不够。当前,一些政府部门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上争权夺利,为了狭隘的部门利益而牺牲了作者的利益。例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成立,需要得到国家民政部、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广电部等多个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这实际上推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时间,增加了成立的成本。
(5)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非常缺乏。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时间不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水平较低,很多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研究人才也特别缺乏。此外,我国也很缺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人才,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人员只有30多人,分支机构只有20来个,机构和人数过少适应不了日益繁重的管理工作的需要。与该协会签约的会员只有5000多人,还有广大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未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在国际上,一些外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模大,代表性强,如德国文字作品管理协会2003年收入8300多万欧元,会员包括26万名作家和6500多个出版社;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会员达6万多个,职员1100多人,年收入超过8亿欧元,是全球第二大集体管理组织。[3]因此,我国急需培养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人才。
(6)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使用费的分配带来了新的课题。在网络环境下,大量的音乐作品被数以万计的公众使用,人们很难确定作品被使用的数量和地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使收到了作品使用费,也很难将其合理地分配给作者,因为作品被使用的次数和时间很难界定。这样一来,不仅作者容易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就使用费的分配发生矛盾,而且作者与作者之间也容易就使用费的分配发生矛盾。因此,如何合理分配作品的使用费,将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三、完善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针对当前我国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从立法、执法等环节来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培养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中国最近刚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因此,今后我国应当重视著作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在机关、企事业团体、各类学校、社会公众中宣传著作权知识,培养尊重他人著作权的社会环境,打击各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行创造良好的氛围。
(2)从立法上完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针对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1)合理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应当仿效韩国的做法,即分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和邻接权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体可以设立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表演者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制作者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组织者著作权协会。2)引入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我国应当在立法中引入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管理,在收取作品使用费后比照会员的标准分配给著作权人。3)制定音乐作品的使用收费办法。中国应当在立法上制定音乐作品使用的收费办法,如规定音乐作品使用的收费标准的制定人、制定程序、收费的幅度及纠纷的处理方法,以便减少纠纷,及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4)削减著作权人的税负。我国应当对税法进行适当修改,避免对作者双重征税的做法,使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得到保护。5)增加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今后在立法中应当增加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妥善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使用费收取的争议、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及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6)从立法上禁止非法从事集体管理行为。对于非法从事集体管理的行为,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禁止这些团体的非法活动,取消其经营资格,保护作者和合法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加强与作品使用者的沟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利益的代表,应当多与作品使用者沟通,多向其宣传著作权法知识,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多与使用者协商,根据作品被使用的频率及使用的市场范围来合理收费,以便减少与经营者的矛盾,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4)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调。今后,我国政府部门应当减少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干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保障其管理活动能有效进行。
(5)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研究,大力培养理论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今后,我们应当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培养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此外,我国还应当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提高软件和硬件设施,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不滥用垄断性权利,不歧视小作品会员,积极履行义务,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6)完善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模式。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大量的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上而被数以万计的用户广泛地下载、复制和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准确地界定作品被使用的地域范围及使用的次数,也很难向使用者收费,更难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4]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完善著作权法的规定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利用现代技术来查明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收集作品被盗版使用的证据,从而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
(7)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司法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针对当前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据不缴纳作品使用费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8)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欠缺的事实,我国今后应当加强与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卡拉OK版权费标准可能每年调整1次[EB/OL]. [2008-06-15]. http:// news. xinhuanet. com/ local/ 2008-08/13/ content-9242637. htm.
[2] 王冬冬,牛忠荣.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费中的几个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3):64-66.
[3] 刘晓远.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2008(3):185-187.
[4] 崔艳蕾.论新时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