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时是否允许修改技术特征,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保护相关公众的信赖利益,激励专利申请人谨慎撰写权利要求书,不宜允许修改有缺陷的单个技术特征。但是,考虑到权利要求书具有模糊性,我国专利代理水平较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导向,应当允许专利权人修改有缺陷的单个技术特征。为了防止恶意不当得利,不宜允许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修改有缺陷的技术特征。
来源:《知识产权》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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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