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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政策的最新方向
发布时间:2006-04-08 00:00:00

 

 

一、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背景

2004年,日本国际竞争力从1991年起开始走下坡路,到1994年下降到世界第23位,而中国上升到第24位,美国从1992年起一直排世界第一。为什么会下降,日本政府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的知识产权创新不够,另外还有一个重要背景就是美国率先做了一些工作。美国从七八十年代起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对GDP有很大推动作用。早在卡特总统时期就提出知识产权法案,1982年成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1979年还提出美国产业技术政策教科书,推动了大学等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向产业转化。朱雪忠老师的一书中也曾说到在80~90年代,日美知识产权纠纷竞争激烈。在这里我想补充两点:第一点是美国许多企业向日本提出知识产权诉讼,很遗憾,日本企业在这些诉讼中都失败了;第二点是,日美间的和解起了一定作用,现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能在世界领先,主要是靠80年代与美国的较量中取得的经验教训。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现在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战略模型。

首先通过知识的研究开发创造,取得发明;然后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再将其向企业转移,获取收益,返回到学校或发明者个人。这样一个周期形成良性循环,即成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基本思路。

这里有三个过程:知识如何创造,专利如何取得,专利如何向企业有效转移以促进知识的创造和有效利用。其中,专利的获取是一个重要方式。在知识创造环节非常重视大学如何在科研中取得发明创造的问题。日本政府从明年开始将制定第三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类似中国政府每隔五年而制定的五年规划,预计大约经过5年向大学投资30亿日元的资金。

二、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制定的经过

首先,小泉纯一郎首相在其上台的施政演说中就有一段话提到怎样将日本的知识产权有效地进行保护和向企业进行转移、利用来作为一项很重要的国家政策。战略不一定非要战胜对方,首先要把自己的目标很好的制定出来,然后看一下现实和目标的差距在哪里,如何有效的缩小这一差距?小泉纯一郎首相施政演说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3月,成立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其主要组成人员从首相到内阁官房长官到各部部长都包括了进去,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还引进了很多这方面的权威人士。该委员会的委员长就是日本东北大学的前任校长。这位校长先生是学机械(专业)出身,但对知识产权非常有研究。我本人在这个委员会中也做过一些帮忙(的)工作。

200211月,制定了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明确规定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33月,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正式成立,小泉纯一郎首相亲自担任部长。为什么由首相亲任部长呢?日本之前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统一归口处理,中国可能也是这样,各部委管理自己的事务,比较分散,如专利归专利局管,著作权归文部科学局管。正是为了对此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才成立这一本部。所以,除首相外,无人能担此任。

按照(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要求,从2003年开始,每年都要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目前已经制定了三次。而且,上一年的计划经过一年的实践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要在下一年计划中有所体现。2006年的计划还在制定之中,今天主要讲2005年计划中的主要内容。

三、2005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主要内容

主要有六个方面:1、国际专利取得强化;2、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3、复制品、盗版对策研究强化;4、营业秘密保护强化;5、大学知识产权产出、管理机能强化;6、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

其中第三点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目标)现已实现。这主要是借鉴美国,美国在80年代就已经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前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都在个地方法院,法官大多从大学法学院毕业。现在日本地方的知识产权法院有两个,一个在东京,一个在大阪。在此基础上,还在东京设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此外对第五个方面大学在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的地位简单介绍一下。大家知道,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在政府方面推进的比较好,而在大学方面动作比较缓慢,存在许多问题。在前面提到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型中,在知识创造方面,靠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作用,为强化这一方面,从明年开始的第三个科研计划中日本将投大量资金到大学和研究机构,从而促进更多的发明和专利。同时对第三部分的技术转移、有效利用方面,日本政府也准备提供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来强化这一部分。

最后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问题。到目前为止,日本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在大学的法学院中进行。这些人毕业后到一些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主要从法律学角度即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着手。后来日本政府从八九十年代同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较量的教训中觉得只有法学知识背景的知识产权人才还是不够的。我想在中国也是这样,要在世界知识产权较量中发挥作用,首先要制定一系列好的政策,还要有很多这方面的优秀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在专利战略中战胜对方。而且技术性问题是没有国界的,在各个国家的力量都是很强大的。在专利侵权中涉及很多技术方面的问题,技术问题的解决对法学院出身的专利管理人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时就需要既懂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管理的人才。故日本政府在很多大学的技术专业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知识。

有一点我想强调一下,刚才大纲中没有提到的在2005年知识产权计划中非常强调的一点是第四章中关于文化产业方面。日本政府对诸如音乐、电视、电影、DVD等著作权是作为战略重点来考虑的,美国也是在7090年代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力度。这时候对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效益,对美国的经济起了很大推动作用。日本进入21世纪以后音乐、电视、电影等这种文化娱乐产业将对日本经济产生很大影响。大家都知道日本的游戏、漫画等各种文化产业实际上已经与日本传统的制造业一样进入市场,可能将来这个市场还会比现在大2~3倍。实际上日本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是比较长的。像这样对著作权等事物如何从战略上去考虑然后作为一个国家的目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两年之前,关于电影等知识产权问题从50年保护期限延长到70年,这主要是对付美国的。日本预计美国会延长,所以提前将其期间延长。这也是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之一。

四、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

今天来听讲座的同学应该是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所以我将简单介绍下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基本情况。大家可以同中国做一些比较和相关的思考。

在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都归专利局管,商标也归专利局管是模仿美国的做法。专利权20年有效,这和中国是一样的。实用新型是6年有效,中国是10年。外观设计是15年,中国是10年。比较一下,日本为什么会这样做?作为一项产品,外观设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个人推测中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也可能会延长。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中国也是一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和日本在制度上有很相似的地方。

我个人认为日本的专利审查、审判流程同中国是十分相似的。在日本,一般来说专利申请后有3年的审查期间,中国也是一样的,实用新型大概是3年以内。申请以后再一年半内公开,中国大概也是同样的时间。在日本,专利申请每年大概有42万左右。很多人认为3年的期间很长,对此不满。实际上从专利申请到获得最多只有一半的速度。对此日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准备从3年缩短到2年。

日本专利局审查官的数量这几年大有增加,日本和中国一些不同的地方是,在日本对审查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为此日本也有一些相关政策,以前对专利无效的审查结果不服的话主要是上诉到法院,现在是到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这也是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目的之一。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里,既有知识产权背景的审判官,还有技术调查员来辅助审判官的工作。这些技术调查员是兼职的,都是学术界,主要是大学里面比较权威的教授,他们有各专业协会推荐,经审查官审查,可以说他们在专利方面在日本是最权威的人士。目前在日本大约有400名左右,而且他们的姓名和工作对外是不公开的。日本东北大学也有几位教授参与这项工作。我也曾向他们了解相关情况,但他们什么也不说。

我想强调一点,在日本专利申请中,技术发明占绝对多数,而据了解,在中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绝对多数。(在日本)每年不到五十万的专利申请中,发明占了40余万,商标12万,外观设计大约4万左右,实用新型还不到1万。我相信,今后中国技术发明一定会有所增加。还有,中国的专利审查期间好像也比较长,我想中国能否也采取早期审查制度。日本现在也在探求如何缩短这一时间。但是,能够进行这些早期审查的这种发明有很多限制条件。主要是考虑到要照顾那些大学、研究机构以及中小企业。

五、大学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

在日本有很大一个问题,就是日本有些企业在进行产权转移活动当中很少和日本国内大学进行合作,相反,和海外比如说美国的大学进行了产权合作,进行了产业化,这种情况很多,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大家看到这样一个数字,比如说,这个日本企业界投到大学的研究费用,在这样一个大量的2000多亿当中,实际上三分之二投到海外大学,投到国内的占三分之一左右,这里面有很多原因。其中有一个原因是,美国80年代的时候推行了一个专利政策,大学的研究人员在大学里的研究发明在那时侯归学校所有。这样美国的一些大学也就采取一些战略,考虑怎么样吸引日本企业来(与他们)进行合作。

就论文数量来讲,日本在全世界排第二位,我觉得应该超过美国。但是,日本大学和国内企业合作的比较少,这样共同写的论文也比较少,相反,日本企业和海外、和美国企业共同写的论文,算到美国那边去了。这里有一个背景,实际上1998年以后,日本企业和大学之间这种合作实际上是不紧密的,出现很多问题。我本人也有30多年的工作经历,也深感到日本大学和企业之间在合作上有很大一些障碍,这是在这个论文方面融合了美国,他认为是主要的一个部分。

大学的专利申请数量和大学专利向企业转移的一个数量,日美进行比较,差距非常明显,美国遥遥领先。自98年以后,日本政府他也作出了一些政策,最近的企业和大学共同研究的成本有所增加。目前,中小企业和大学的合资还是比较少的,主要是大企业,还有些是委托研究经费,包括一些委托研究。这个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日本的一个特色。这和美国相比,日本有日本自己的特点。这个委托研究的经费不是企业(所出的)而主要是大财团(所出)。而且从今年或明年开始第三期日本科学技术计划出台以后,在这方面可能有大幅度的增加。那么为了促进大学课题研究向产业进行科学技术转移方面,日本在98年制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法》,他们叫做《TLO法》。现在这样一个技术转移机构在日本遍布全国,已有40几家。

下面我想重点介绍一下日本在进行知识产权在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这个教育方面,日本方面从小学到大学都开始进行知识产权课的教育。小学到现在为止全国有4000所进行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中学目前差不多有3000 所,在最近5年之内还要多一倍 ,高中也是一样, 目前不到2000 所,可能在5年之内会增到4000 所左右 。日本在知识产权方面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是连贯性地开设这种课程。3年之前,日本还只是在大学里面开设这种知识产权教育课程,而在近3年则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一连贯性的开设这种课程,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战略。 日本政府认为要靠知识产权立国, 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人才,而教育就是很大的一个方面

到学校里面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师培训以及教材都是由日本专利厅免费提供的。在提供教材的过程中,我本人也参与了教材的编写工作。从明年起,幼儿园也准备开始(知识产权教育)。幼儿园当然教材不行,用漫画更吸引人些。

六、日本企业界的对策

最后,我想讲一下,在这个知识产权计划中,日本企业界采取的一些对策,呼吁这个问题。

刚才在前面也简单介绍过一些,80~90年代日本和美国专利战当中,企业界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当时还是存在几个很大的问题。日本的职务发明制度与中国可能有点不太一样。在日本,对发明人或者研究者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视。一般来说,一个研究人员去一个企业工作有发明时,如果企业没有一种相关政策的话,这个发明他就不给企业。如果企业需要研究人员的这个发明,必须有一个很公平的政策,而且要同研究人员签协议,而且要获得研究人员的同意,这个发明才可能转让给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应该说很多企业有很多很好的政策,但就是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实际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出现很多诉讼案件。

日本法院对发明人或者说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保护方面是怎么考虑的呢?法院认为,企业中的劳动者或者研究者和企业不是对等的地位。法院考虑的是就算是发明者和企业签署协议,盖了章,实际上不一定是这个发明人心甘情愿的,有可能是被迫的,法院认为有这样一种可能性存在。尽管发明人都和企业签了协议盖了章,但是最后发明人还是提起诉讼,因为不服。那么从日本专利法33条来看,在这方面,到去年为止已经有很多很多的这种案件出现。最代表的案例是日也化企业的例子,这是一个关于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在这个案例里,这个日也化学公司他在被告提起申诉之前,每年大约有5000亿左右的收益,现在每年大约有3000亿左右的收益。而发明这个专利的学者目前企业给他的回报约1000万日元的利益。这个企业每年拿到3000亿而他自己只拿到1000万,他自己认为给自己的回报太少了,因此提起上诉。这个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这个他们也是首先和企业签了协议,也是签字盖章的,最后他不服,他提起上诉,他提起上诉的金额是200亿,要求赔偿。首先地方法院第一裁判的结果是:你本人提出200亿,地方法院裁判认为应该给你600亿,比你提的还要多。这个案例和这个裁判结果在日本产业界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类似像这样的案件在日本还有很多,这样,很多企业就开始联合起来。如果还有像类似的事情还有更多的人再进行上诉的话,那么很多日本的企业就会破产。所以,企业界就联合起来要求日本政府修改专利法的相关条文,关于这个问题在日本大概是差不多两年的时间进行了很激烈的争论。

最后还是这个案件到最高法院去进行重新裁决。最后最高法院进行裁决的时候,审判官曾在企业工作过。这个法官长期在企业工作过,他可能考虑到企业的利益,最后的审判结果就是按照原告的200个亿减成6个亿进行裁决,最后按照这个人6亿日元的结论进行核定。实际上像这个案子一样相似的诉讼案件是非常多的。通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所产生的影响,那么现在日本的很多企业就开始采取一些对策,怎么样能够决定职务发明补偿金的问题。实际上有些企业把金额进行提高,最高的企业已经提到了能够给发明者1亿的报偿。但这个专利法的条文最终没有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以后这种类似的诉讼可能还会增加。他认为在世界上类似这种案件的纠纷可能今后在中国也会出现,而且就他所知,中国关于这个职务发明补偿金是限制的比较严格的。

日本实际上最后的金额是在法院决定,如果是学习过专利法案例,大概在这方面这是有学科例的。比如说德国,在这方面他可能在专利法方面决定而不在另外一个方面决定。那么在日本在知识产权这个每年一度要制订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今后几年可能也会有规定相关的一些条例。

七、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

刚才提到的另外一点,就是关于日本在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方面所做的一个介绍。日本知识产权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推进的比较快,但是人才不足是一个很明显的问题。为了怎么样尽快培养人才这个问题,他们对人才拥有怎样的实际能力,怎样去核定(他们的实际能力)作了一些研究。比如说日本在这之前已经存在律师考试、法官考试这种考试,但这种考试很难客观的判断这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能力。就律师考试而言,在日本要考律师的话,知识产权方面首先要学好。然而在这种仅考理论的考试,就算你(考试)合格了以后,你到企业中去工作的话,实务能力缺乏的话很难(胜任有关工作)。比如说关于签协议、交涉、诉讼方面的一些情况,这个在律师考试试卷中是没有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评价也是很重要的,这个估计其实在日本在中国或美国我想同样是重要的,而且很可惜到目前为止,这种律师考试,在试题或者试卷中这种考察实务能力的这种问题没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日本是以民间企业为主联合起来去解决怎么样去考察一个人的实务能力,现在叫做知识产权测试实验。一般来说,到日本企业里面的知识产权部门去工作的这些人,必须要参加这种能力考试,有一级和二级两种标准。

    通过那种律师考试以后,能力考试合格的到企业去才可能从事相关的一些工作或者获得职称待遇。这个能力考试主要是一些涉及实务的相关工作,主要是现场的一些实例问题,比如说某一个企业在实务中遇到一个案例,这个案例该怎么判或者说对这一个案例作出判断或者几个判断要你选择。要回答这些问题,仅靠学一些理论的法律基础是很不够的。通过这样的能力考试,来完成一个人的除理论方面以外的在实务方面的能力的考察。因为我本身也是参加这方面工作,所以我对考察实务能力也作了一些相关分析,主要是对这些能力考试合格的然后到企业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工作的人进行了一个问卷调查。那么从中大家可以看到在日本企业里面知识产权部门工作的人大概是这样一些背景:75%几乎都是首先不是到企业里面的知识产权部门工作,而是在企业的其他很多研究开发、生产管理的部门工作过,有了这些经验之后再到知识产权部门工作。

    大家有可能知道,实际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和非常复杂的。光靠纯粹的法律知识或其他一方面的知识是很难适应。包括一些研究开发部门、生产管理部门、产品开发部门、营销部门,各方面的实际经验、体验非常重要。比如说,营销部门,工作上也存在和知识产权方面有关。实际上在日本企业几乎每一个部门都存在多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像这样一个情况,他应该是在很多相互不同的部门工作,获得相关的一些经验之后再到知识产权部门工作。就这样一个人,在不同的相关部门工作过以后,然后纯粹在知识产权部门工作的占的比例非常小。这些理论相对来说比较优秀的这种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人才,他们的知识结构、背景,大概的一些情况取得了一个问卷调查。这个被大家看起来可能感到有点奇怪,这个实际上在日本是一个很特殊的或者说很独特的一个特点。90%以上,实际上他们这种管理人才在知识产权方面是一种都是理工科出身。刚才在最前面讲到,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结果。主要19世纪80-90年代和美国进行知识产权大战的时候,他们从教训得出这样结果:真正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必须有深厚的理工科技术为背景。(当然)纯粹的一个学管理或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人才,也不能说不重要。再者说,在和对方进行知识产权大战交涉中出现的一些诉讼案件中,技术背景的缺乏有时很难准确地把握在(技术)判断上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在日本和美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交涉中交涉或谈判中,一般来说,他们就很少利用纯法学、或文科出身的(人才)。然后他们同时想利用那些把自己日本的很少依赖美方的一些代理人或者是说律师请来进行打这种官司。然后很大一部分就是把一个有学理工科背景的人派到美国的一些法学院去学习,望他们在美国取得美国律师资格,而且是在写非常重要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如果没有理工的背景的话,一般是很难写的很好。在日本大学里面,如何写专利申请文书的一些教育也在进行。实际在有了理工科背景的话之后,再学法学方面的知识的话,他们认为也不迟。

这样的一些人,他们到美国以后,因为他们有了比较深厚的理工科技术方面的背景,然后再学习美国法律,在美国取得律师资格往往很容易成功。这样和美国进行专利战的时候,他们就利用这些已经派到美国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作为自己的律师和美国律师进行交涉。如果反过来,我本人大学里是学法律出身的,然后几十年后我再回过来再学一个理工科或技术方面,是很困难。对一个人来说,这一生的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所以现在日本在大学里面在理工科的这些专业或者学科里头开设一些知识产权方面和法学方面的一些课程。

   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编辑按:这篇文章是日本国立东北大学长平彰夫教授于2006年4月6日上午九点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义校区MBA报告厅演讲时所做,现场由日本国立东北大学客座教授曹勇博士担任翻译。演讲录音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的责任编辑张弘、刘伟成整理并校对。版权保留,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