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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新工业产权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5-25 00:00:00
 
意大利Jacobacci & Associati律师事务所律师 Fabrizio Jacobacci在世界知识产权报道上撰文介绍说,新近生效的工业产权法典的具体规定可能改变意大利法院常被批评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赔偿数额处理过于保守的状态。
 
在该法典颁布之前,意大利没有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不得不适用意大利法律的基本原则,承认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及预期利益损失,一般认为意大利法上的损害赔偿只具有填补损失的性质,而不具有惩罚性。在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时,法院常常在所谓的“实际许可使用费率”原则(在侵权人如果已签订许可合同时权利人所获利益的基础上确立赔偿数额)和赔偿直接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利润减少之间摇摆。就后者而言,证明可能的经济损失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困难,这也使得赔偿数额比较低。而法院判决损害赔偿数额较低会使得人们认为侵权行为有利可图。
 
新的工业产权法典明确规定了两个标准适用于(虽不是一概适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首先,将侵权人如果签订许可合同所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衡量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但这个标准只是一个起点而不是终点——因其非法行为的存在,把侵权行为人和正常的商业伙伴,如获得授权的被许可人置于同一位置是不公平的,故合理的解释是赔偿数额只能超过而不能低于许可使用费。更重要的是,法典明确规定损害赔偿数额可在侵权人获利的基础上衡量,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获利数额,并认为这是权利人所损失的利益,将其直接移转给权利人。
Fabrizio Jacobacci律师认为虽然上述标准和损害数额的确定方法已在一些判决中得到应用,但具体规则的缺乏使得法院在适用这些方法或其他方法时存在任意性,这样也增加了侵权个案判决的不确定性。
 
在近来的两个案件中(涉案商标权人均为Ralph Lauren),考虑到在前一案件中,被告通过假冒行为的获利,在第二个案件中,原告利润损失,包括许可使用费的损失,法院判决了的一笔数额可观的赔偿。另外一个案件中,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专利权人Lindberg Optic Design的判决,衡量损害赔偿数额时,将假冒行为对原告形象的破坏考虑进来,判决将其作为损害赔偿的一半。
 
由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缺位,证明因果关系的困难使得损害赔偿的处理仍受到限制,但毫无疑问工业产权法的新规定将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