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二、基因科技的发展 三、基因科技的影响 四、基因科技的法律问题 五、结论 一、前言 又东五百里,曰岐山,其阳多赤金,其阴多白岷,其上多金玉,其下多青雘,其木多樗。神涉 处之,其状人身而方面三足 [1]。 讙头国在其南,其为人人面有翼,鸟喙,方捕鱼 [2]。 奇肱之国在其北,其人一臂三目,有阴有阳,乘文马。有鸟焉,两头,赤黄色,在其旁 [3]。 前述三段文字皆出自「山海经」,第一段其义为;「再往东一百五十里,叫作岐山,山的南面多产赤金,山的北面多生白岷--据说是一种类似玉的石头,山上多产金属矿物和玉石,山下多产青雘,所产木多是樗树。神涉 居住在这里,他的形状是人的身子,方方的脸,三只足」 [4]。 第二段语译文「讙头国在它的南边。这里的人都是人的脸生有翅膀,鸟的嘴,正在用他的鸟嘴捕鱼」 [5]。 第三段之语译文如下;「奇肱国在它的北边。这里的人都是一条胳膊,三只眼睛,眼睛有阴有阳,阴在上,阳在下。他们骑文马--文马就是白身红鬣、眼睛像黄金的吉量。有一种鸟,两个脑袋,红黄色的身子,在他们的身边」 [6]。 「山海经」是一部有几个部分组合而成,而性质非常奇特的古书。据目前学者之考证,它大约成书于从春秋末年到汉代初年这一长时期中,作者非一人,作地是以楚为中心,西及巴、东及齐 [7]。 以前读山海经时,仅将其视为灵异神话的著作,但于了解了生物科技中基因技术的发展后,知道任何的生物形成,皆由基因所控制,而外形差异极大的动物,其内部基因可能仅有极小的差距 [8],而人体运作的功能基因和苍蝇体内的基因相同9,不禁对山海经有了再次的评价。在地球形成生命至今的三十五亿年间10,各种形式的生命在基因的操控下,怎不可能形成三只足的神涉 ,鸟嘴人身有翅膀的讙头国人,或一只手、三只眼的奇肱国人。因为按现今基因科技的发展,于理论上而言,在实验室中确有可能制造出上述的生物。当人类可以取代上帝的角色,可以制造各形各色的生物,各种基因产品可以影响人类的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可以控制人类的生、老、病、死时,人类是否已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可以接受这种进步。我们在制度上--尤其是社会、伦理与法律上是否应对此种未来的技术进行反思,我们是应该顺应科技的发展,让其改变人类数百年建立的伦理共识,亦或应针对人类有不当影响的部分加以禁绝或限制呢?这是我们这一代人应深刻思考的问题。 本文除介绍基因科技发展的过程,与基因科技对医学、农业与经济的影响外,并针对因基因科技技术,在法律层面上可能产生之问题做一阐述。 二、基因科技的发展11 基因科技的发展起源于遗传学的研究,1866年门德尔(Gregor Mendel)以豌豆杂交试验,从豌豆前后代的相似和相异中,找出特定的关系,从而确定了两个重要的原则,即分离率(principle segregation)和独立分配律(principle of independent assortment),门德尔因此被称为遗传学之父。 门德尔学说发表后并未受到重视,直到1883年罗士(W. Roux)提倡染色体学说,1903年苏顿(W.S. Sutton)主张染色体含有遗传的单元后,门德尔的学说才受到普遍的重视。 1909年荷兰生物学家约翰生(W.L. Johannsen)出版「遗传学纲要」一书,确定遗传之物质在染色体中,而该遗传物质,约翰生将其定名为基因(gene)。 191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摩根(T.H. Morgan)发表「果蝇的性联遗传」(Sex-limited inheritance in Drosophila),其中有两个重要结论,第一、基因位于染色体上,而且某一特定基因位于某一特定染色体上。第二、数个基因可以同在一个染色体上,而同在一个染色体上的基因,不遵守门德尔的独立分配律。摩根对基因与染色体间关系的贡献,因而获得1934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 穆勒(M.J. Muller)在1927年发现X射线可以诱导突变(mutation),使研究者可轻易的获得大量的突变体(mutant),作为遗传和育种试验的研究材料,穆勒亦因此贡献,获得1946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 1933年裴恩特(T.S. Painter)从细胞学着手,利用果蝇幼虫唾腺细胞特有的巨大多丝染色体(polytene chromosome),做成了第一个详尽的X染色体图。唾腺染色体的分析,一方面加速了细胞遗传学研究的进展,一方面更确切的证实基因与染色体间的关系。 1940年代,经过葛里菲斯(F. Griffith)、艾维瑞(O.T. Avery)、麦里奥(C.M. MacLeod)和麦考提(M. McCarty)对肺炎双球菌(Diplococcus pneumoniae)遗传性状转化作用(transformation)的研究;赫希(A.D. Hershey)和杰斯(M. Chase)对大肠菌(Escherichia coli)之噬菌体T2感染大肠菌机制的研究;佛兰克尔-康拉特(H. Fraenkel-Conrat)和辛格(B. Singer)对于烟草嵌纹病毒素(tobacco mosaic virus)之重组合(reconstitution)接种试验的研究;证明了生物细胞内只有核酸(nucleic acid)(一般真核生物为DNA,少数原核生物为RNA)才是遗传物质,其它成份都不是遗传物质。 1953年华森(J.D. Watson)克里克(F.H.C. Crick)提出DNA双螺旋构造假说(DNA double helix structure hypothesis),使基因科学的研究迈入一个新纪元,因此他们共同获得1962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华森与克里克并提出DNA的复制作用(replication)是半保留式(scmiconservative)。 1956年柯恩博格(A. Kornberg)利用DNA聚合酶(DNA ploymcrase)成功的在细胞外(in vitro)合成DNA,并首度证明DNA的复制作用是半保留式。柯恩博格因此项贡献与发现RNA聚合酶(polynucleotide phosphorylase)的欧科亚(S. Ochoa)共同获得1959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 DNA的碱基排列顺序决定了遗传讯息(genetic information),而吉伯得(W. Gilbert)和圣格(F. Sanger)的研究,发展出新的技术,决定DNA内碱基的顺序。亦因此贡献,吉伯得和圣格与基因选殖的先驱伯格(P. Berg)合得1980年诺贝尔化学奖。 毕德尔(G. W. Beadle)和塔特姆(E. L. Tatum)以面包霉菌作试验,于1941年提出「一基因一酶」的理论(one gene-one enzyme concept)此两人因此项贡献与发现细菌有两性存在,而且亦可以发生有性重组的李德保(I. Lederberg),共同获得1958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 1949年鲍灵(L. Panling)发现正常人血色素(hemoglobin)与患链形血球贫血症(cickle cell anemia)患者的血红素有化学上的差异。1956年英格兰姆(V. M. Ingram)找出两种血色素分子的差异,在于一个胺基酸分子的不同。因此,此种病被称为分子病(molecular disease)。 传统上皆认为DNA复制DNA,DNA经过转录作用(transcription)形成RNA,RNA经过转译作用(translation)形成蛋白质。但提姆(H. Temin)和巴尔的摩(D. Baltimore)发现反转录酶(reverse transcriptase),即RNA可作成合成DNA的模板,经反转录作用(reverse transcription)形成DNA,他们因此贡献与德巴克(R. Dulbecco)共同得到1975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 1961年尼伦博格(M. Nirenberg)、欧科亚(S. Ochoa)、马修义(J. Matthaei)、克利克(F. H. C. Crick)、柯朗纳(C. Khorana)、杨诺夫斯基(C. Yanofsky)和霍里(R. Holley)等人的研究遗传密码(genetic code),发现三个核苷酸(nucleotide)为一个密码子(code),而可决定一个胺基酸,在mRNA上,遗传密码的读法有方向性,密码子与密码子之间没有分界,而且相邻的密码子之间没有重迭的部分,又常常有好几个密码子代表同一个胺基酸,在不同的生物细胞中,大家的密码子可能都相同。尼伦博格、柯朗纳与霍里因阐述遗传密码即基因如何决定蛋白质内胺基酸之顺序,获得1968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 1975年柯恒(S. Cohen)和博伊尔(H. Boyer)将核酸分子嵌接至质体(plasmid),并纳入大肠菌细胞内,成为一个新的且具遗传能力的组合体(recombinant),而且能在大肠菌细胞内继续增殖,并有转录作用(transcription)和转译作用(translation)形成蛋白质,此贡献即为遗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的开始。 基因选殖和遗传工程技术中需要许多酶才能进行,其中最重要的酶是限制内核酸酶(restriction endonuclease),阿柏(W. Arber),史密斯(H. Smith)和南施丝(D. Nathans)因为研究限制酶成功,获得1978年诺贝尔生物医学奖。 1996年魏尔曼(I. Wilmut)与坎贝尔(K. Campbell)于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Roslin Institute)复制出一只小羊桃丽(Dolly)。桃丽不是来自精子与卵子的结合,而是来自一只六岁大绵羊的乳腺细胞的遗传基因。其过程系将一只六岁大绵羊的乳腺细胞取出,再将细胞中的细胞核抽取出来,将第二只羊卵子中的细胞核抽离,再将第一只羊的细胞核融入卵子细胞中,用电击的方式使卵子分裂,再将卵子殖入第三只羊的子宫中发育,最后诞生出来的羊与第一只提供乳腺细胞的羊一模一样12。 1988年美国国家卫生总署(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简称NIH)宣布积极投入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简称HGP),并任命发现DNA双螺旋结构的华生博士担任主持人。图解人类染色体中所有基因的相对位置,并且解读这些基因上的DNA遗传讯息序列。预估人类基因组染色体中的碱基(A.T.G.C)约有三十亿对,解开每一对基因码(碱基)之成本为一美元,所以需三十亿美元的经费,以十五年得时间完成。 由于世界各国纷纷成立成立研究人类基因组专责机构,民间组织,尤其是美国瑟雷拉基因组公司总裁凡特(J.C. Venter)等积极投入,使得HGP计划成为一世界级的研究计划,台湾亦负责第四号染色体部分的DNA序列,使得此一计划提前于2000年6月26日,由美国总统柯林顿与英国首相布莱尔,在电视上向全世界宣布,人类基因图谱与基因定序(Human Genome Mapping and Gene Sequencing)已达重要里程碑。 此一计划完成,被誉为比美人类登陆月球,在人类科学发展具有非常的意义。 成人的人体约有60兆细胞,每一细胞中有23对染色体,DNA则位于染色体中,DNA是双螺旋结构,有如一条很长的扭曲梯子,梯子的两侧扶手是糖与磷酸组成,而梯子的踏板则是由碱基所构成。碱基有四种,称为腺嘌呤(A),胸腺嘧啶(T)、鸟嘌呤(G)、与胞嘧啶(C)。其中A一定是与T结合,G一定是与C结合,梯子的踏板就是由这样结合的碱基对所组成。这四种碱基排列方式,称为基因密码,由于DNA遗传密码的讯息传递,才能使每一种生物表现它的特征,DNA遗传密码依其排列顺序,以三个为一组,每一组可以控制一种胺基酸的产生,由胺基酸排列顺序组成各种蛋白质,蛋白质可推动生命体的酵素反应,人体约有三至四万种遗传基因,使得有人的皮肤是黑色的,有人是黄色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即是将30亿对碱基排列顺序弄清楚,以进一步发现3至4万个基因的秘密13。 三、基因科技的影响 人类基因组计划(HGP)将人体DNA中30亿对碱基解读后,除了科学上得以进一步的探索未知以外,对人类的生活到底会产生如何的影响?本节将从医学、农业与经济三方面的影响分别说明: 1.对医学的影响 (a)基因诊断 人类生命从精子与卵子结合后成功的孕育开始,该生命受到精子的基因与卵子基因各一半的影响,但到底是那一半,则无法预测。目前只要在怀孕三个月左右,抽取羊水或极微量的检体细胞进行DNA分析,即可得知胎儿的基因。目前对于许多先天性的遗传疾病,已可经由基因诊断而确定,如地中海型贫血,镰刀形红血球疾病,苯酮尿症,戴萨克斯症等14。 由于除了同卵双胞胎外,每个人的DNA皆是独一无二的,DNA作为鉴定亲子关系以及作为证据,亦被广泛的使用15。随着HGP的解读,以及技术的进步,人体三至四万对基因可逐步了解其位置,及其完整功能。则未来的父母可以选择他们所想要的理想小孩。医师可将精子与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大约可形成十几个胚胎,从每一个胚胎中抽取微量的检体,即可知各个胚胎的基因,从基因分析中可判断该胚胎未来的所有可能,包括长相、个性、智力,各种特别的天赋,可能得到的疾病,体能,甚至寿命。父母即可坐在计算机前,面对一幅幅他们未来可能小孩的相片,逐一挑选,被选中之胚胎再殖入母亲的子宫中发育成长。 在未来能从任何人身上的一点检体,如一滴血,一根头发,一块头皮屑等,即可知其全部基因,进而知到其可能的疾病、长相、个性、智力、体能及寿命等信息16。 另外,可将一段基因黏在一小片玻璃上,称为基因芯片,用以快速检查身体上的疾病,环境污染物或食物中毒等,可视检查目的的不同,而黏不同的基因,预估未来的市场需求量一定十分庞大17。 (b)基因治疗 如果疾病是由于人体的基因出现缺陷,我们以修补基因的方法,增加一段基因或减少一段基因,治疗疾病,此种方式称为基因治疗。由于基因缺陷产生疾病的情况相当复杂,若依发病的时期分类,可分为先天性疾病与后天性疾病两种。先天性疾病又可分为三种: (A)单一基因缺陷:一般而言,突变机会大约是千分之二,已知有四千多种疾病与此有关,例如先天性心脏病、地中海型贫血、苯丙酮症等。 (B) 多基因缺陷:此类型疾病发病之原因,不限于单一基因的缺陷,已知有五十多种疾病与此有关,例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 (C)整段染色体异常:发生机会大约为万分之七,发生的话不是死胎、早夭,就是先天性畸形。 后天性基因疾病主要导因于病毒或化学药剂,或各种放射线如X光、紫外线等所引起的感染或突变。如病毒所引起的肺癌、淋巴癌、鼻咽癌、后天免疫不全症(AIDS)、子宫颈癌等18。 由于受精卵分裂到8个后,各细胞功能即已定位,也就是职司长肌肉的细胞,该细胞的基因中只有掌理肌肉生长的基因发挥功能,而不会长出内脏,相同的,职司长内脏的细胞,该细胞的基因中只有长内脏的基因发挥功能,而不会长肌肉。而成人的细胞约有60兆个,基因修补时若要修补60兆个细胞,几乎不可能。除非是在胚胎期间即进行基因修补。因此,发展出不同的治疗策略;细胞中用来阻止生长分裂的物质,是一种称为P53的蛋白质,只要细胞内的P53保持活性状态,细胞就不再分裂生长,因此P53又被称为抑癌基因。也有使用以毒攻毒的方法,造成癌细胞解体死亡,如利用突变加工的腺病毒当载体,攻入癌细胞中,进行比癌细胞更快速的分裂增生,引起癌细胞的死亡。亦有针对基因缺陷而不能制造出的物质,直接加以补充,而达到治疗的效果。例如人体免疫系统的主角被称为淋巴球,而淋巴球的制造与活动,都需要一种称为腺甘淀粉酶(ADA)的酵素,若制造ADA的基因有缺陷,则淋巴球的数量与活动则会产生问题,使得人体因为轻微的感冒也会致命。治疗的方法从患者的血液中抽出淋巴球,再让含有正常ADA基因的病毒感染淋巴球,而使患者的淋巴球带有正常的ADA基因,再将淋巴球以静脉注射的方式送回人体。但由于制造淋巴球的造血干细胞仍是有缺陷的ADA基因,所以当注入人体的淋巴球死亡后,仍需再注入新的淋巴球。以此法治疗成功之病人已有三例,两个在美国,一个在日本19。 亦有将人类基因殖入动物中,利用动物生产原人类基因可生产治疗疾病的物质,亦即是将动物当成是制药工厂,帮人类制药。例如1988年2月英国爱丁堡大学约翰生博士成功育出全球第一只基因转殖羊,羊乳可分泌人类胰蛋白酶以及血液凝固因子20 对于预防基因缺陷的疾病,亦有使用基因疫苗免疫法,其与传统疫苗以经过减毒处理的病原菌或毒蛋白注入人体不同,而是将带有可以制造抗原蛋白质的基因,利用显微注射或基因枪方式打入肌肉细胞内,使这些进入体内的基因,能利用动物本身的蛋白质制造系统产生抗原蛋白质,这些抗原进而刺激动物体或人体,产生对此一抗原免疫力21。 (c)复制人 复制羊桃丽诞生后,打破了细胞不可逆的定律22,也使得复制人在理论上而言,是完全可能,虽然世界各国大多明文禁止研究复制人,甚至对人类胚胎的研究也有很多的限制23。但是科学家们研究的好奇心,加上巨大的商业利益,恐非法律可完全禁绝。因此,本节将介绍未来复制人可能的发展。 本节基因诊断部分,曾提及未来的父母可以就十几个胚胎中选择他们所想要的子女,但若父母对这十几个胚胎未来可能的生命都不尽满意时,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科学家可随着父母的意愿修改胚胎基因,以达到父母的要求。例如父母想要一个运动健将,科学家可将全世界最优秀运动员掌理运动的基因,殖入胚胎中,以使得胎儿未来成为一个优秀的运动员。 人身器官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衰败时,因为医学上的器官移殖手术亦趋成熟,各种换心换肾等手术,在今天亦属平常,但最大的问题是来自异体的器官,殖入患者时,不论是多亲近的亲属,都会使患者的身体,因为异物的进入,而产生排斥作用,使得器官移殖的成功率大为降低。复制技术日愈成熟后,需求换心的人从身体中取出一个细胞,令其制造一个心脏即可,这个心脏殖入患者身体时不会有任何的排斥,因为该心脏本来就是患者自己的心脏。或者先复制自己没有头的身体,每当身体的某一器官有问题,即可立即取出备份零件使用。 长生不老一直是很多人的愿望,如果三至四万对基因中一对是长寿基因,则人类未来可活到500岁应该也不大困难。或者复制一个有头没有脑子的二十岁身体,在七十岁的时候,再将七十岁的脑子殖入二十岁的身体当中,则不但是长生不老,而且是青春永驻。 希尔佛教授在其著作「复制之谜」中,曾比拟赫胥黎于1931年完成的小说「美好新世界」的情节,描述复制技术若被广泛使用后,公元2350年的世界。届时所有的人被划分为两种等级;属于优等的人被称为阿法族(alpha),而次等人被称为埃普斯隆族(epsilon)。阿法族带有人工合成的基因,这些基因是在实验室中制造的,他们原本不存在于人类的细胞。阿法族有多种类型,例如某阿法族以运动员著称,他们可以从上一代回溯到21世纪从事运动的祖先,每一代阿法族运动员陆续改造基因,使得当今阿法族运动员表现惊人。阿法族里还有许多类型,包括阿法族商人、音乐家、艺术家等,其产生过程皆相同。并预测在公元4000年以前,阿法族和埃普斯隆族将分别成为阿法人类和埃普斯隆人类,亦即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物种,无法交配与生殖,彼此之间只剩下浪漫的遐思,就像目前的人类对黑猩猩一样24。 此外,复制技术亦有可能使得同性恋生子,甚至有小孩子的父母亲是未出生的胎儿25。 2.对农业的影响 世界人口目前约有55亿,预计2025年时人口将增至100亿,如要养活100亿人口,世界食物生产量至少也要增加一倍以上。传统农业技术改良动植物,从选种、杂交、育种、再选种的过程,欲得到令人满意且可以普遍推广的动植物,约需十到十五年的时间。但基因技术改变了这些困难。例如美国已有可抵抗流感病毒的牛、猪与鸡。马里兰大学亦培养出长得比未经处理的虹鳟鱼与鲑鱼快上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五。 在植物方面已有可以对抗除草剂的西红柿、豌豆与棉花,可抵抗各种细菌与病毒的苜蓿、马铃薯、甜瓜和稻米,以及可以制造各种杀虫蛋白质的西红柿、马铃薯和棉花,亦有可以延缓成熟和衰败的西红柿,与可以产生塑料、石油、食用油、润滑油及各种营养成份的新植物26。 这些基因改良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在台湾自美国进口的大宗谷物中(如玉米、大豆等),每年至少有一半至六、七成比例为基因改良作物27。 在未来,吃到像西瓜大的西红柿,像鲨鱼大的田鸡肉,像蜂蜜一样甜的橘子,看到在夏天开的梅花,紫色的荷花,甚至有七种颜色的玫瑰花,应该都是很平常的事了。 3.对经济的影响 理查德.奥利佛在其著作「生物科技大未来(The Coming Biotech Age)」一书中预测21世纪开始,我们已从e世纪(信息时代)进入了b世纪(生物物质时代),e世纪的计算机与网络等科技,虽然在21世纪中仍对人类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但其已是成熟的产业,就如同是今天的电器产品一样,虽然仍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但已无法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在生物物质世纪,对我们的经济有翻天覆地的影响,吃的是基因改造食品,穿的是基因科技材料的衣服,住的是基因材料的房子,汽车用的是生物内燃机、生物电池,用的是生物计算机,看病时用的是基因治疗技术,吃的药丸当然也是基因的药物。在这生物经济时代有三个法则,第一、知识每天倍增;该书以美国专利商标局从1977年至1997年核准生物科技专利权的数目中预测,到2005年生物物质的知识累积每隔一个月倍增一次,2010年每周倍增一次,2016年就会达到每天倍增一次。第二、生物物质影响全球化的范畴愈来愈大,而所研究的目标都是微小的。生物科技有很明显的外溢性,所谓外溢性就是知识研发的外溢,例如1920年发明铁弗龙(Teflon),一开始是被用在美国太空计划中,但随后被用来制作厨具,带来大笔的经济利益。任何现在所发现的一般基因,日后可能产生如何的用途,与多大的经济利益,在发现时都无从预测。因科技外溢性虽然可产生影响全球的经济利益,但所研究的对象却是肉眼无法见的细胞与基因。第三、生物物质时代的经济成长率将是接近垂直。在工业时代,来自利用能源与生产技术所产生的经济回馈呈等差级数增加,在信息时代则呈等比级数增加,而随着投入生物科技研发资源的增加,这项科技的商业成果将呈指数式的递增28。 四、基因科技的法律问题 基因科技的进步,固然带来人类整体生活的提升,但随之而来的各层面问题,亦需面对解决。例如伦理问题、社会问题、风险管理问题、环保问题29等,本节仅就基因科技产生的法律问题为一简单的阐述与介绍。 1.基因的法律性质 研究细胞中基因时,必须先从某人身上取出细胞,若日后从该细胞中研究出有用的基因,进行取得专利,并从中获利时,提供细胞的人对于该利益是否有任何权利?亦就是人体的器官、组织或细胞一旦与人体分离后,该人对这些从身体取出的东西,可否主张任何权利?在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即曾讨论过这个问题,于Moore v. The Regents of the U. of California一案中30,原告至被告医院就医,经诊断须进行脾脏移殖手术,被告医师并未事先告知原告切除之脾脏将进行医学研究,被告医师日后以此研究成果取得专利,并将专利授权予制药商,获得利益。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对于切除的组织或细胞,并无任何法律所保障的财产利益(legally protected property interests),所以不可主张动产强占之诉(Conversion)。 本案引起很多争议,人体切下的组织,或从人体取出的细胞,是否为动产?分离后是否即代表抛弃?是否可为买卖之标的31?在分离前是人体的一部分,并受法律人格权之保障应无问题,分离后之法律性质则有讨论的空间。分离是自动分离(例如人体毛发自然脱落),事先同意后的分离(例如至医院检查身体而抽血),或未经事先同意的分离(例如强制抽血)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否不同?又事先虽同意分离,但同意分离的目的与日后使用的目的不同时(例如本案中以移殖脾脏的目的而同意分离,但日后却有医学研究的目的),是否亦有不同?这些都是很有趣的法律问题32。 进行基因研究时,经常是以胚胎为研究对象,而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及于胎儿应无疑义,但是否亦及于胚胎呢?精子与卵子结合后8周时,人体主要器官即已成形,一般即已八周为界限,前阶段称为胚胎期(embryo),后阶段称为胎儿。但据研究,受精卵自20天始,胚胎会有心跳,第36天起会有脑部活动与神经系统,理论上而言,胚胎此时已有感觉,及疼痛的可能,法律上对生命权的保护应自何时开始?若保护的时间太早,明显对医学不利,很多科学家目前的研究都可能涉及杀人罪,若保护的阶段太晚,人性尊严与人的价值又应如何衡量,极为值得探讨33。 由于人工生殖技术及复制技术的进步,代理孕母、母亲替女儿怀孕生子,已是事实,在未来同性恋生子,小孩子的父母亲是未出生的胎儿,也成为可能时,法律上亲属关系的认定,恐怕要重新思考。 又由于复制技术的进步,可复制一个自己有头没有脑的20岁身体,再将七十岁的脑子殖入新的身体。此时法律对于生命是何时开始,死亡又应如何定义,也应该从法理上作一全面检讨。有关人的定义,若人体中植入其它动物或植物的基因是否还是人? 2.基因信息 从检验基因所得之信息,可治疗人体的各种疾病,并可预测人体各种疾病发生的机率,甚至可从人体的基因信息中,预测人的性格倾向。 生物科技的发展,将使人类从信息时代,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文明,但由于其发展中产生不确定的影响与风险,亦使人类产生恐慌。就人体基因信息的角度而言,可能牵涉到的问题如下: (a)就学的问题 由于已可从基因信息得知可能发生的疾病,与可能的性格,学校可否以某人可能有暴力倾向而拒绝其入学,或以某人有犯罪倾向,而不可以读法律? (b)就业的问题 政府或私人机关可否以某人基因中的某种特性或倾向而拒绝接受,或成为解雇的理由? (c)保险的问题 保险人可否要求被保险人基因信息,否则拒保,或是退保? (d)住居的问题 小区或公寓大厦之管理委员会可否要求住居者之基因信息,否则拒绝入住,甚至逐出小区或公寓? (e)婚姻与子女问题 政府可否要求结婚前须检验基因,否则不准结婚,或结婚后不准有子女? (f)亲属间基因信息的问题 个人检验之基因信息,有时亦可推知其亲属之基因信息,此时个人或检验机关是否有保密义务? (g)强制检验或揭露基因信息,以及收集基因信息做成数据库的问题 政府、司法单位或私人机关可否因某种理由(例如侦查犯罪,预防某种疾病),强制检验或要求揭露某特定人或特定族群的基因信息,或收集基因信息做为数据库? (h)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基因检验及揭露的问题 父母或监护人可否代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人决定检验或揭露基因信息?或是要视其目的而不同? 针对以上的问题,可否于制度上,尤其在法律层面上寻求解决之道。而解决方法必须在不可妨碍科技发展以迟缓人类文明发展,以及维持人类基本权利与人性尊严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34。 3.基因食品 基因食品固然提供更多更好的人类食物,但这些基因动植物一但离开了实验室,对大自然是否会产生危害,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而造成人类的大灾难呢? 虽然各种基因食品,官方与制造商皆保证没有任何毒害,对人体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但我们吃了含有细菌基因的食物,或含有生长激素的鱼,就算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下一代或是下下一代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是否应从立法规范基因动植物在实验室中的研究程序,研发出来后野放程序,可作食品的基因动植物是否应符合一定的标准,才可上市。或是要求食品必须标示含有基因成份,以供消费者选择,都是应该严肃面对的问题35。 4.专利权 基因科技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取得专利,一直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各国专利法规范不同,原则上可以专利,但视其内容而有不同的限制。反对者认为基因技术不会制造新的基因,充其量只是发现基因,或只是移动基因,让物种产生新功能而已。英国科学家指出,如果这个原则用于化学,则所有元素都会变成专利品了36。赞成者则认为基因技术是需要第一流的人才,大量的资金,昂贵的器材,长时间的投入才可能有结果,如果一律不予以专利,则失去投入的动机,对生物科技的发展有不良的影响。但相同的,若给予专利浮滥,任何研究都被专利绑死,对生物科技的发展,亦属不利。因此,如何在法律制度面,使其有适当的平衡,诚属一重要课题37。 五、结论 本文对基因科技引出之法律问题,皆未深入探讨,仅是提出问题及研究方向而已,希望有兴趣之读者,能再加以深入研究。基因科技法律算是新的一门学问,不论大陆或台湾,研究者都不是很多,但生物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量也被预估为每天增加一倍,21世纪可确定生物科技一定是推动进步的重要因素,而其对人类的影响,好的一面是使得人类生活质量大幅提升,但若使用不当,亦有可能使人类陷入万劫不复的地步,而其中是好是坏的关键之一,则是法律如何规范的问题,值此关键时刻,我辈法律人怎可缺席。 -------------------------------------------------------------------------------- * 著者为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法学院院长。 |
注释: [1] 参见「山海经」,卷五,中山经,中次八经。引自「山海经」,第207页。台湾古籍出版社,袁珂译注,1997年1月初版。 [2] 同前注,卷六,海外南经,第259页。 [3] 同前注,卷七,海外西经,第275页。 [4] 同前注,第208页。 [5] 同前注,第261页。 [6] 同前注,第277页。 [7] 同前注,第1页。 [8] 例如人类与黑猩猩的DNA排列,有百分之九十相同,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最多只有百分之一的差别。参见「基因优势」,第160页,大朏博善着,吴丹青译,晨星出版社,1999年版。 9 参见苍蝇、老鼠、人,Erancois Jacob着,赖慧芸译,2000年5月出版,究竟出版社。 10 参见「世界地图集」,第17页,读者文摘远东有限公司,1991年第一版。 11 本节前半部分之内容大多取材自王沙玲编着,遗传学精要。艺宣图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有关遗传学之介绍,可参看武光东,遗传学小史,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77。胡舜元译遗传学漫画,Steve Jones原著,Borin Van Loon 绘画,立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8月。 12 参见基因复制—从复制羊看人类未来The Road to Dolly and The Path Ahead , By Ging Kalata, 洪兰译,1998年初版,远流出版社。我创造了桃莉—从复制羊谈生命再造与基因工程,The Second Creation , By Ian Wilmut , Keith Campbell, Colin Tudge, 陈绍宽、朱佩雯译,2000年8月初版,究竟出版社。 13 参见吴宗正、何文荣着,生命复制,大块文化出版社,1998年,P.138~148。 基因大狂潮,牛顿杂志编辑部,2000年8月,P.4~38。 原先科学家认为人类有10万个基因,但最新的发现认为只有3至4万个基因,约为果蝇的两倍,而与玉米的基因数相当。参见中国时报90年2月13日第十二板。 长野敬着,透视细胞组成,赵琪译,21世纪文化出版社,2001年1月初版。 14 参见基因圣战,Genome, By Jerry E. Bishop & Michnel Waldholz , 杨玉龄译,天下远见出版社,1994年10月初版。本书对于遗传性疾病-亨丁顿舞蹈症(Huntington’s Disease)发现的过程,以及如何努力寻找病因,及治疗的方法等,皆有详细的叙述。 15 参见法庭上的DNA,DNA in the Courtroom , By Howard Coleman & Eric Swenson , 何美莹译,商业周刊出版社,1999年2月初版。本书对于比对DNA的各种方式,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可能性,有详细的介绍,最后一章以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美国法庭中,双方律师就DNA是否可为证据一事,所做的各个攻防主张等,皆有十分生动的描述。以及命运之舞—基因的故事,The Language of the Gene , By Steve Jones , 刘泗翰译,1999年3月出版,先觉出版社,P.313~322。 16 参见复制之谜,Remaking Eden , By Lee M. Silver. 李千毅、庄安祺译,时报文化出版,1997年12月初版,P.14~28。 17 参见基因大狂潮,前揭注13,P.78~79,P.100~105。 18 参见生命复制,前揭注13,P.155~156。 19 参见基因未来,Gene Future , By Thomas F. Lee , 蔡幼卿译,书华出版公司,1997年12月,P.153~195。本书对于各种基因疾病,目前及未来可能使用的治疗方式,皆有详尽说明。 亦可参阅基因优势,前揭注8,本书以日本ADA缺乏症之患者为中心,非常详尽的介绍了治疗过程,以及日本医院向官方申请同意此种治疗方法的过程。 20 参见基因大狂潮,前揭注13,P.61。 21 参见,生命复制,前揭注13,P.159。 22 受精卵分裂后,各细胞皆各有功能,被分为制造皮肤的细胞,即不能再制造头发,被定位为造头发的细胞也不能再制造皮肤,称为细胞的不可逆性。 23 例如加拿大第三十六届国会目前一读通过禁止复制人的刑法修正案。该法案禁止从事复制人(human cloning)及生殖细胞基因治疗(gern-line gene therapy)等研究。参阅加拿大国会网址http://www.parl.gc.ca/36/main-e.htm 之Parliamentary Business/ other Bills/ House of Commons/ Private Members/ C-247。 美国于1995年禁止联邦经费补助胚胎研究,但1999年2月美国卫生暨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表示,胚胎干细胞(Embryonic Stem Cell)的研究不属于禁止范围。Nature 397(1999):185;Science 283(1999):465-67。 荷兰政府目前提出法案禁止在三年内使用人类胚胎从事治疗性复制研究,并禁止复制人类与选择性别,以及在五年内禁止改造遗传物质。参见http://www.bmj.com/cgi/content/full/321/7265/854/g。 台湾行政院卫生署订颁之「基因治疗人体实验申请与操作规范」,有关基因治疗人体试验适用范围,定明「仅限于体细胞基因治疗,禁止施行于生殖细胞基因治疗」。 24 同前揭注16。该书以几近神话的结论,但又充满科学的根据,描绘出复制技术未来的可能。 25 同性恋生子仅限于女同性恋者。其中一方提供细胞,另一方提供卵子,形成胚胎后殖入基因不相干的子宫内,生出的宝宝在基因上与其中一方相关,但却是另一方的亲生,因此两者都算是这孩子的亲生父母亲。 未出生的胎儿是父母亲;女性卵巢内未成熟的卵,早在出生前六个半月已存在卵巢内,医师将可能从流产或堕胎的胎儿体内取卵子,并将卵子催熟,等待受精。 男胎儿的精原细胞可以在适当动物(例如猪)的睪丸分化为精子,该精子与女胎儿的卵子受精后,再殖入成熟女性的子宫内,那么这个女性所生产的宝宝的父母,则从未存在过。参见前揭注16,P.113,及P.189~196。 26 参见基因未来,Gene Future,同前揭注19,P.197~279。 27 参见周桂田,基因改造产品应强制标示,http://biolaw.law.ntu.edu.tw/biolaw forum/。 28 参阅生物科技大未来,The Coming Biotech Age , By Richard W.Olivwe , 曹国维译,麦格罗.希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月初版。 29 相关问题的讨论,请参阅人类基因图组计划之伦理、法律和社会涵义,李瑞全,应用伦理研究通训,第六期,1998年4月,http://ncu.edu.tw/~phi/apethics/Newsletter/ no-006/6-2.htm。医学新进展对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冲击,朱树勋,http://www.law.ntu.edu.tw/biolaw。基因科技的风险问题-法律对基因科技的风险观察与调控,锺芳华,http://biolaw.law.ntu.edu.tw。生物科技的伦理探索,罗时成,科技月刊,第三十一卷第六期。生物科技产业与社会风险-迟滞型高科技风险社会,周桂田,http://biolaw.law.ntu.edu.tw。胚胎殖入前遗传诊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何建志,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第三期1999年7月,P.28~32。原住民人体基因研究之伦理争议与立法保护,陈叔倬,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第六期,2000年10月,P.7~28。 30 51Cal.3d 120,793 P.2d 479,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1990, 并请参阅拙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瑞兴出版社,1997年9月初版,P.140~143。 31 贩卖人体器官应被法律禁止,但贩卖秀发却不被认为有任何的违法性。 32 这些问题的讨论请参阅财产、人格,还是信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颜厥安,http://biolaw.law.ntu.edu.tw。 33 参见胚胎基因工程之法律涵义,李震山,http://biolaw.law.ntu.edu.tw。 欧洲「人权暨生物医学公约」与人类干细胞之研制管制,程明修,月旦法学杂志,第65期,2000年10月出版,P.197~205。 34 参见基因科技对国家医疗照顾义务的冲击-检讨全民健保医疗给付的原则与界限,黄舒芃。 歧视有理?-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与基因歧视的研究,雷文玟。 基因歧视的法理问题与因应之道,何建志。 以上三篇文章皆可自以下网站下载:http://biolaw.law.ntu.edu.tw。并请参阅基因隐私法(The Genetic Privacy Act of 1995),该法是美国能源部委托波顿大学卫生法律系Annas等学者所研拟的保障基因隐私的模范法案,以提供联邦或各州将来立法的范本。http://www.bumc.bu.edu/Departments/HomeMain.asp?DepartmentID=95。该法中文翻译参见何建志,基因隐私范本,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第七期,2000年7月,P.6~21。 35 请参阅绿色和平组织中国分部基因工程网站,该网站之内容,大都站在反对与监督的立场,对基因工程提出反省。http://www.gpchina.org/ge/。 基因改造产品应强制标示,周桂田,http://biolaw.law.ntu.edu.tw/biolawforum/。 GMOs的法律问题与管制模式分析,何建志,应用伦理研究通讯,第14期,2000年4月,P.35~40。 生物安全议定书草案下有关生物科技改造有机体(LMOs)之跨境运输协议,施文真,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第五期,2000年1月,P.6~11。 生物多样性公约(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http://www.biodiv.oge/。 台湾方面相关法规: 基因转殖植物田间试验管理规范,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基因转殖植物审议小组设置要点,行政院国科会实验动物繁殖与研究中心实验动物申购办法。 大陆方面相关法规: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7号令) 36 参阅生命专利,绿色和平-基因工程网站。http://www.gpchina.org/ge/geneknow2.htm。 37 参阅生物科技与专利法制:从DNA序列发明看专利权的实用性要件,宿文堂,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二卷第一期,P.1~14。 自经济分析之观点论我国生物科技应有之财产法制,范建得,http://biolaw.law.ntu.edu.tw。 基因科技智慧财产权制度暨基因科技之产业发展,范建得,国科会成果报告,NSC 88-2418-H-031-002,2000年5月。 生物技术专利之研究,黄怡华,法律学刊,1998年6月,第26期,P.65~97。 重组DNA技术及其产物可专利性之研究,林倩如,东吴大学法律系硕士论文,1995年。 基因可专利性之研究,以美国专利制度为中心,李文琦,东吴大学法律系硕士论文,200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