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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0-05-04 00:00:00

 

  一、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始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是我国最早的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机构,是我国高等知识产权教育的开拓者和工作母机。改革开放后,早在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即在国内首开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之先河。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主编的国内第一部民法教材《民法原理》,其中即包含郭寿康教授撰写的“智力成果篇”(即“知识产权篇”)。该书于1982年出版,这也是国内第一部包含知识产权专论的高校法学教材。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在国内第一个为本科学生开设了36课时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同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鲍格胥通过郭寿康,致函中国国家教委,力倡在中国开展知识产权高等教育。随后,WIPO代表团访华,与国家教委举行会谈,双方一致同意在中国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国家教委召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复旦大学等六所院校举行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座谈会,W I P O也派代表来京进行会谈,当时设想的中国知识产权教研机构是在北京设一个中心(由人大、北大、清华合办,地点设在人大),在上海、武汉、西安设三个点。后来,国家教委决定先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一个中心,并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生。中国人民大学根据国家教委决定,正式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并且在1986年到1987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目录中正式设立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以此为标志,我国开始建立了完整的、包括博士、硕士、本科(第二学士)在内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体系。

    此后经过近10年的开拓工作,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在20世纪90年代转入一个发展期。1993年开始,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等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当时全国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工作。经过详细论证,知识产权法也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所设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在第二个10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外交往的增多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等,知识产权工作日显重要,高等院校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的教学与研究。近年来,知识产权更是成为高校招生、学生报考的热门专业。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的学科定位、培养模式与教学内容以及知识产权人才的界定等方面。


  
    二、知识产权的学科定位问题
   
    学科或专业的设置,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一个学科的定位取决于它的上位学科的位阶。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即私权)。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指出,“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因此,研究民事法律的民商法学是知识产权学科的上位学科,知识产权理所当然属于法学学科。除法学之外,理、工、农、医、文、商、管理、教育、军事等门类的学科都不可能容纳知识产权学科。

    从学科的划分标准看,知识产权在逻辑上属于三级学科。但是它的研究内容相对特殊,自成体系,既与民商法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也有相对的独立性。鉴于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进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影响重大,日益成为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教育交流和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因素,鉴于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我国与国际社会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之一,鉴于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相继推出全球性知识产权战略,为应对这一形势,我国也正试图制定自己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其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也是该战略的重要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学科设置过程中,给知识产权一个相对特殊的安排,比如升格为法学二级学科,也是可取的。

    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应设置为一级学科。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缺乏理据。不能因强调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而置基本的科学道理于不顾,把它放在一个不恰当的过高地位上。客观地讲,知识产权不具备成为一级学科或本科专业的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个一级学科或本科专业的建立,必须具备与其他本科专业完全不同的、独有的、体系化的二级学科群。这一学科群通常就是所谓的专业核心课,其中任何一门二级学科的课程均不应与其他本科专业的二级学科课程有重复或交叉。教育部经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多年论证,于1997年最终决定在法学教育领域取消除法学以外的所有本科专业。其间,曾发生过严重的争议与意见分歧。今天,知识产权可否设一级学科,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凭心而论,知识产权如果作为一级学科,不可能构建相应规模的二级学科群。从个别高校所设置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课程看,这些课程要么是法学的,要么是理学、工学的,要么是管理学的,就是提供不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自己独有的二级学科课程。


  
     三、培养模式与教学内容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上基本相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知识产权专业学习上投入的力量最大,且偏重于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而博士生和硕士生的知识产权专业学习则偏重于专题研究。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是其中一门必修课。由于法学学科的硕士生包括法学硕士生和法律硕士生,后者较为偏重实务操作,故在法律硕士生的选课目录上,增加了像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等实务型课程。这种培养模式被实践证明方向正确、做法成功。

    近年来,个别高校以改革为名,开始试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这种培养模式在知识产权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也值得教育主管部门关注。

    我们认为,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是不科学的。一则,从高等院校的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看,从根本上不具备把知识产权定位为本科专业的基本条件。本科是高等教育的基础,各国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非常注重本科教学工作,总的原则是本科教育应当厚基础、宽口径。有些国家甚至在本科教育中只设文学和理学,法学则通常属于研究生教育。我国本科专业划分已相对较细,法学设为本科专业。如果再将知识产权升格为本科专业,则既不符合科学规律,也有
悖于学科设置的宗旨。有观点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不是对法学本科专业的再细化,而是使之成为独立于法学之外的新的本科专业。这种说法貌似新颖,实则根本经不起推敲。那些试点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无一例外主要都是开设的法学课程(以教育部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目录为准)。所谓特别,只是列出了理工科的一些课程,比如生物工程、化工基础、电工和电子技术等作为点缀,即使这些点缀,也本是其他专业的课程。其结果是在这些课程中,没有任何一门课是他们的知识产权专业所特有的。二则,从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在本科培养模式上曾经走过的弯路看,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也是错误的。80年代曾先后设置国际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涉外经济法、劳动改造法等作为本科专业。但这样做无论在逻辑上还是事实上,都被证明是失败的。我们相信,如果不吸取教训,只能是重复历史的错误。再则,从我们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同行的进行考察和了解,没有哪一个国家设置有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即使在一些偏重于知识产权专门研究教学的机构,也不例外。比如德国慕尼黑大学,它的知识产权教授主要就是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研究所的研究员,但其也只是招收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再比如美国富兰克林—皮尔斯学院是知识产权的专门学院,但其专业设置上也就是知识产权专业硕士。

    因此,我们可以针对提高法学本科专业知识产权课程的比重,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等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作相应的改革。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上,我们还可以利用现有的人才培养结构,吸收国外的经验,设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硕士,招收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人才的要求进行培养。但这些改革与发展都不是要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

 

    四、知识产权人才的界定问题

    人才的界定取决于该专业所需要的知识构成。对知识产权人才的界定取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知识产权属于法律上的权利,它植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资源之中。法律学专业知识是界定知识产权人才的最基本的标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本质上属于法律人才。

 

    五、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鉴于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国家必须保护知识产权这种由先进生产力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从而也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教学工作。在学科设置的定位上,应当统一认识:知识产权专业属于纯粹的法学专业。知识产权属于财产,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中外实践证明,不论是受过何种专业的教育,要想成为知识产权人才,系统的法学教育是其唯一的必经之路,舍此,根本不可能成为地道、合格的知识产权人才。这一点已为世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所证明,无可置疑。

   (二)无论从逻辑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从而在学科和法律体系的划分上,知识产权都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它和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不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无论从学科教育的实践,通行的做法,还是国际上代表性国家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都属于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都不足以使它脱离法学。

   (三)鉴于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了我国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和平崛起的促进作用,建议可以增列知识产权为法学的二级学科。


    (四)建议增设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硕士。此举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也能吸引更多优秀学子投身于知识产权事业。

    (五)建议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对国内高校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的机构、人员和规模进行调查摸底,并且可以给有一定基础和发展良好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六)建议高教司牵头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进行认真总结,厘清争议,明确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提出改革举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供稿人: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