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分析
2014年,16种CLSCI法学期刊共发表知识产权法论文63篇,其中,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部分论文共有16篇,约占知识产权法学论文发表总量的25.4%,仅次于著作权法。2011-2013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部分论文分别为19篇、13篇、13篇,分别占当年知识产权法学论文发表总量的36.5%、24%和31%。从近几年数据来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部分平均占比为30%,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2014年稍有下降,但作为知识产权法学的基础仍占据较高的比例。
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热点及评述
附表:2014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CLSCI论文盘点表
文章题目 | 作者 | 作者单位 | 期刊 |
知识产权法的体制创新本质与体制创新目标 | 吴汉东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
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 吴汉东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 |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过错责任推定与赔偿数额认定——以举证责任规则为视角 | 吴汉东 | 《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 |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 曹新明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
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 | 张广良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法学家》2014年第6期 |
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 马一德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
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 | 余盛峰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 |
知识产权确权模式选择理论 | 崔国斌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
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 何敏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
知识产权“利润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 | 胡晶晶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
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唐力 谷佳杰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 | 罗莉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法学》2014年第4期 |
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 于志强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 《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
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 何炼红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 | 杜颖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法学》2014年第1期 |
论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许可制度之构建——以美国UCITA法的融资许可为借鉴 | 杨千雨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 |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体系发展问题是2014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分别占到了总量的56.25%和25%。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其客体具有与有形物不同的存在、利用和处分形态,传统的财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完全适用,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重点。2014年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方面的研究涉及到民事、刑事与行政三方面的救济,救济途径不可谓不全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多层次、多角度保护。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分别设立。结合这一背景,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与具体制度设计的讨论有所增加。此外,延续近几年的趋势,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态势问题仍然是本年度知识产权研究的重点。
总的看来,2014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部分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
(一)全方位、多层次,知识产权救济制度研究不断深入
知识产权的产生以作品、发明创造等的公开为条件,在使知识产权主体获得专有性权利的同时,也为侵权使用提供了便利。因此,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救济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2014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表论文数量占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总发表量的一半以上,而其中有关知识产权救济的则高达6篇。从内容上看,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请求权基础研究、归责原则认定、赔偿数额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刑事制裁与行政调解,研究全面而有深度。
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无疑是一个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中都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方法与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规则两个方面均发挥作用。吴汉东教授抓住这一特点,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过错责任推定与赔偿数额认定——以举证责任规则为视角》一文详细论述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种补充规则对于保障被害人的意义,探讨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与数额标准,可谓视角独特。唐力与谷佳杰合著的《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则借助位阶理论将实体法与诉讼法连结起来,以适用要件进行规制,以具体效果予以完善,探索出了一条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新路径。我国当前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害为依归,然其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和威慑侵权人,罗莉副教授在《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一文中指出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结合新《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对其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对惩罚性赔偿方式作为补充方式引入知识产权法提供了有益启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侵权所得利益、被侵权所受损失,以及前两种方法均无法确定时采用的法定赔偿。胡晶晶撰文《知识产权“利润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大胆指出“利润剥夺”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并通过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不同路径比较分析,得出应将其并入法定赔偿的结论。
此外,何炼红与于志强分别探析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途径。何炼红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当前行政调解实施中的行政执法色彩加以调整;于志强则对网络与知识经济双重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进行了审视与完善。
(二)现代化、本土化,知识产权法院摸索中前行
回顾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大事,首当其冲的当属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围绕着这一背景,曹新明与张广良两位教授分别撰文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建言献策。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关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司法审判实践,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关乎我国民主、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顺利发展。曹新明教授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一文中回答了“中国为什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几个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分布”等六个问题,为知识产权学者、实务工作者答疑解惑。张广良教授则撰文《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本土化构想。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情,不仅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予以定位,还从法院层级、管辖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本土化的顶层制度设计,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有指导性意义。
(三)全球化、中国化,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备受关注
延续2011-2013年的趋势,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发展问题仍然是本年度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的热点。我们欣喜的看到,吴汉东、马一德等知识产权名家教授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发表真知灼见,青年学者余盛峰也以饱满的热情投入知识产权发展研究。
知识产权作为“舶来品”,如何从单纯借鉴和移植走向自立与创新?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中对这一问题做了回答。他指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建立应从整体化、本土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出发,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理论基石,总结中国经验、推出理论成果,进而实现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和中国化。余盛峰则从法理学的角度,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一文中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发展脉络进行梳理,认为在知识产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亟需在法律规则主导权层面提升“软实力”。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历史过程与时代使命,知识产权法基于制度创新需求而生并在促进知识创新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吴汉东教授深谙这一道理,在《知识产权法的体制创新本质与体制创新目标》一文中从近代英国、现代美国和当代韩国发展实例出发,借鉴其创新发展路径与知识产权政策经验,提出建设我国创新型国家的首要任务。马一德教授则主张创新驱动引领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其《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要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谋求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动变革,为中国经济的又一次腾飞提供具有创新精神的制度保障与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