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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兼评法释[2021]4号第1条
发布时间:2022-02-01 08:35:00

 摘 要:当下中国,正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先行先试”的商标法恰可提供有益镜鉴。目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践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系数无章可循等多维困境,亟需学界回应。就基本原则而言,积极适用方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审慎司法才能尽量避免寒蝉效应。考查域外国家司法适用情况,美国依据侵权者动机确定具体判赔额,英国则充分考量各方接受程度,大陆法系国家补偿性责任的惩罚因素中重点关注被告过错。论及我国,在规范层面,商标惩罚性赔偿应主要规制不特定多数人侵权、重复侵权,其适用应受比例原则约束,着重考量侵权者主观动机和涉案各方接受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举证负担。在要件设计上,“恶意”有别于“故意”,特别强调意志因素,就此而言,法释[2021]4号第1条中“恶意”与“故意”的区别表述模糊,值得商榷;进而言之,“情节严重”不仅需考量正向要素,还应兼顾对市场运作影响不大的酌减因素。

 

作者:彭学龙(1968—),男,湖北潜江人,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徐瑛晗(1995—),女,山东青岛人,博士研究生。

来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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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龙,徐瑛晗.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兼评法释[2021]4号第1条[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2,42(01):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