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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31 11:30:00

摘要: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并通过赔偿数额的限制,作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从而保障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准确适用。

作者介绍: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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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王利明.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J].政治与法律,2019(08):9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