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进行合理保护。但对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因为此种保护违背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并不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企业数据的合理保护应当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对企业数据应当进行类型化与场景化保护。对于非公开的企业数据,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半公开的数据库数据,应当提供类似欧盟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对于公开的网络平台数据,应当采取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法律还应当为企业主动公开的数据提供特殊类型的保护,允许企业设置白名单与黑名单。此外,法律也应当协调保护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在优先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数据隐私期待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共赢。
作者介绍:丁晓东(1982—),男,浙江淳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耶鲁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来源:《法律科学》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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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丁晓东.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2):9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