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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
发布时间:2020-03-01 11:57:00

摘要:在“范畴与法理对接”的视角下,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蕴含着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应当揭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的特有规律,从内部视角阐明特殊学理并契合知识产权法的时空特性。借助传统范畴理论预设的本体、运行、进化、价值等范畴框架,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本体包含着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法“如何配置权利”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运行包含着行政权力介入知识产权运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进化包含着从“特权”向“私权”演进、科学技术作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包含着“创新”价值和“平衡”价值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该体系由基石性特殊法理、建构性特殊法理和调节性特殊法理构成。

作者介绍:王国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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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王国柱.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02):15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