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裁判存在过度财产化现象。这种现象根源于劳动自然权利说,将有形财产的保护逻辑套用于无形财产,加重了知识财产的产权化程度,偏离了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初衷。创新原理、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历史以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经典文本,均表明知识产权只能为创新提供适度的激励,“不可能损害创新激励”的行为,知识产权法不予以规制。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在“违法性”的判断过程中将“损害”导入知识产权侵权构成。
作者介绍:刘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来源:《知识产权》2018年第7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引文信息:刘维.中国知识产权裁判中过度财产化现象批判[J].知识产权,2018(07):7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