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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9-12-31 15:28:00

摘要:数据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内涵上讲,需要将它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等概念区分开来。根据数据生成过程的不同,数据的类型可以分为用户的信息数据、用户发布的数据、平台自采的数据以及衍生的数据信息,以此为基础,可分别对这四种数据类型的财产权益归属进行界定。当前,尽管我国相关立法未明确数据权属问题,且学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但从既有司法实践看,法院大都认为,基于平台方的经营、投入、成本付出而积累、形成的具有市场价值,并可以给平台方带来市场竞争优势的合法的海量数据,应当给予平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益保护。在认定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除了考虑所涉数据市场价值、所涉数据获取成本、所涉数据使用是否得当以及竞争对手使用数据情况四个因素外,还需研判有无如下三种情形:其一,违反“三重授权原则”收集和使用数据;其二,违背商业道德复制、抄袭他人数据;其三,所涉数据产品或服务存在实质性替代关系。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通过明确相关裁判原则来强化对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

作者介绍:刁云芸,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知识产权》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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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刁云芸.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2019(12):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