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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程序构造论——《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法教义学
发布时间:2019-06-04 15:36:00

摘要:在国家层面确立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无疑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变革,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仅仅是粗疏的越级上诉规则,亟需以法教义学为基础进行合理解读与“补丁式立法”。缘于审级制度的差异,我国的越级上诉与域外之“飞跃上诉”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越级上诉的合法要件包括有法定的越级上诉对象、上诉人应具有越级上诉利益、符合法定的越级上诉程序三项。而对于越级上诉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法庭则应将精力放在法律问题的解决上,主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对于越级上诉的裁判主要包括以不合法裁定驳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无理由驳回,以有理由撤销原判并自行改判四种。

作者介绍: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苟应鹏,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来源:《知识产权》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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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毋爱斌,苟应鹏.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程序构造论——《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法教义学分析[J].知识产权,2019(05):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