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应结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进行。社会公众应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主体。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其价值来源于创新而非行政授权。低质量的知识产权无论对拥有者还是社会公众而言,均是负资产,不具有正价值。基于我国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非理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应予转变,相应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应逐步予调整。
作者介绍:张广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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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张广良.知识产权价值分析:以社会公众为视角的私权审视[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5(06):14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