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作者介绍:李伟民,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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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李伟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21,No.26(02):1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