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理论
当前位置: 首页 / 论文选萃
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发布时间:2021-04-01 15:51:00

摘要:受移植欧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普遍采用保护论范式,对此予以反思便可发现,作为保护论理论依据的功利主义说与自然权利说都存在缺陷,而且知识与财产的耦合性也不高。两相比较,限制论范式的理论基础反而更为充足,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鼓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促进知识产品流入社会,保障公众自由获得和运用知识的权利,从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过度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有必要对知识产权施加一定的限制,使其回归初心。从赋权角度来看,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广度、长度、强度等方面施加限制;从行权角度来看,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本身以及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施加限制。

作者介绍:宁立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教授。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引文信息:宁立志.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9(03):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