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公共政策性的二重性,公共政策性构成其显著特性,并塑造了其独特的财产性。知识产权的财产性要求进行严格保护,而公共政策性则要求保护利益上的平衡和兼顾。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衍生了诸多具体特征,需要根据其具体特征扬长避短和健康运行,使其各得其所。当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政策治理,既在较大程度上源于公共政策性,又需要把握好界限,防止其泛化和抑制法治。公共政策性对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和话语体系至关重要,但此类构建应当正视现实和循序渐进,不能好高骛远,不切合实际。
作者介绍: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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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孔祥俊.论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9(03):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