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立法理念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全面实现侵犯商标权罪评价标准从数额犯到情节犯的转型。但由于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司法审判难免与刑事立法相龃龉。作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关涉“量”的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解释应坚持体系化方法,并以立法目的进行限缩。侵犯商标权罪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竞争秩序二元法益,后者又可还原为以防止混淆为内容的消费者利益。以此为逻辑起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和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可为“情节严重”提供解释资源。解释要素应按照行为、对象、后果完成类型化界分,并在评价犯罪行为时产生独立效用。但各要素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须结合不同罪名中要素权重综合考察。在构建“情节严重”解释体系时,应先以非法经营额为入罪标准,而后根据侵权损失和其他情节等评价要素定罪量刑。
关 键 词:侵犯商标权罪 情节犯 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 体系解释
作者介绍:彭学龙,中南财政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张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来源:《知识产权》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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