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在于维护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中获得合理回报。如果权利人设置技术措施的作用在于阻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不损害其在版权法中正当利益的使用,那么权利人希望借助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去禁止他人对该技术措施的规避,就属于对技术措施的滥用。借助技术措施进行捆绑销售和划分销售市场是典型的滥用行为。即使该技术措施兼具防止版权侵权或防止在未付费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功能,版权法也不应对其提供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将任何与实现权利人在版权法中正当利益无关的技术措施排除出保护范围。
作者介绍: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现代法学》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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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王迁.论版权法对滥用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制[J].现代法学,2018,40(04):5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