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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摄影作品保护期与国际版权条约的衔接——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62条
发布时间:2020-07-15 17:20:00

摘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该规定并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关摄影作品保护期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的要求。《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自然人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但又规定如摄影作品依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即使其保护期限依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尚未届满,也不受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该规定并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因为该条约早在2007年6月9日就已对我国生效。修改著作权法的适当方式是:只要摄影作品依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在2007年6月9日尚未届满,那么该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就应当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它将导致对之前利用一些摄影作品的合法行为受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追溯,但这是我国为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的义务所付出的必要代价。

作者介绍: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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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王迁.论我国摄影作品保护期与国际版权条约的衔接——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62条[J].东方法学,2020,(06):4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