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著作权法条文的构造具有浓厚的自然权理论色彩,重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且在处理著作财产权时拘泥于物权构造。静态思维的权利范式缺乏体系化思维,将著作权误解为对作品这一无体“物”享有的权利。然而,著作权的本质是行为规制,其对私人行动自由的限制程度较高。因此,著作权法的思维方式也需要从静态思维的权利范式转向动态思维的行为规制范式。动态思维的行为规制范式,既可以纠正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利益倾斜问题,也可以弥补著作权法条文与使用者普遍认知之间的偏差。
作者介绍:
丁文杰,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
《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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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
丁文杰.论著作权法的范式转换——从“权利”到“行为规制”[J].中外法学,2022,34(01):242-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