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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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舞蹈作品表演者的作者地位
发布时间:2018-04-01 16:41:00

摘要:长久以来,舞蹈表演者一直作为邻接权主体而非以作者身份出现在著作权法中,只能受到表演者权而非狭义著作权的保护。本文从界定舞蹈表演与舞蹈表演者内涵的角度出发,分析舞蹈作品的构成要件,探讨舞蹈表演对舞蹈作品创作的贡献和对其独创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原舞蹈作品表演者作为舞蹈作品合作作者的地位。

作者介绍:杨华权,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来源:《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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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杨华权.论舞蹈作品表演者的作者地位[J].知识产权,2018(03):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