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法中的期刊出版者权利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存在的,解决权利配置问题也应当遵循体系化的路径。期刊出版者的权利包括“资格塑造类”权利、“运营维持类”权利、“传播拓展类”权利和“过程辅助类”权利四种类型。我国《著作权法》中期刊出版者的权利配置存在不足之处,相关制度设计没有充分反映不同权利类型的功能:“资格塑造类”权利的立法构造不完备,期刊出版者在期刊运营和传播拓展获益方面的权利欠缺;“过程辅助类”权利设置不当导致期刊出版者陷入窘境。立法应当从优化配置手段入手,对期刊出版者权利进行体系化配置,合理设定版权利益的“专有”与“分享”机制,协调“法定”配置手段与“约定”配置手段的关系,有效解决权利主体地位不明晰、权利保护不充分、权利冲突、权利配置目的落空等问题。
作者介绍:王国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3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引文信息:王国柱.著作权法中期刊出版者权利的体系化配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60(03):146-156+23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