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创作过程具有代码化特征。人工智能“自主性”创作属于对思想的演绎,使得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人工智能创作中面临挑战。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看,人工智能算法既属于人类创作思想的“表达”,又是创作物的“思想”。为此,有必要合理界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的属性,将创作物“思想”来源扩张至人工智能,并使得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人工智能视野下更加具有层次性。通过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界定著作权保护范围,可以认为人工智能算法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根据同一算法生成的作品属于实质性相似,并且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作者介绍:刘强,男,湖南长沙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刘忠优,男,江西赣州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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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刘强,刘忠优.人工智能创作物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问题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03):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