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利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因果关系为分析工具,在侵权专利产品的市场获利总额中析出某一具体专利技术的贡献比例是异常困难的。在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的背景下,相当因果关系说突破了条件因果关系说的价值无涉性,允许法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介入主观的价值裁量。如此,在侵权人获利的总额中析出涉案专利的贡献比例是基于法律目的考量的主观判断。在因果关系框架内主观认定贡献比例,应当考虑“预防侵权人侵权、鼓励权利人维权”的司法政策,通过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来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风险、增强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故而,应在法律规范上改变我国现在的侵权获利赔偿的侵权利润分摊法的计算规则,采用侵权成本扣除法,即可逐步提高侵权获利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率,使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更加具有确定性与合理性。
作者介绍:徐小奔(1985—),男,海南海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讲师,法学博士。
来源:《法律科学》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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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徐小奔.专利侵权获利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4):179-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