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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18-12-25 21:16:00

摘要:FRAND承诺只不过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给其标准必要专利设定负担的单方法律行为;FRAND承诺产生如下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的谈判过程中,标准实施者有权获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许可(权利),但应当以符合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善意谈判(义务)。相应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获得标准实施者支付的FRAND许可费率(权利),但应当以符合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实施者进行善意谈判(义务);二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以FRAND承诺的条件给予标准实施者实施许可时,其禁令救济请求以及超过FRAND承诺部分的许可使用费请求,不应当被支持,同时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反垄断法上的不利后果。相应地,标准实施者拒绝以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谈判,或者虽然口头上表示愿意以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谈判,但谈判过程中的行为却违背诚信原则,未尽到善意谈判义务,则可能面临禁令的不利结果。

作者介绍:李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知识产权》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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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李扬.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果[J].知识产权,2018(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