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起源于国际标准组织的FRAND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反垄断法对FRAND规则引发的诉讼具有普适性,能够为FRAND规则的适用提供依据及指引。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FRAND规则的纠纷时,在某些方面恰恰忽视了这一点。法院应从FRAND承诺的要约邀请属性出发,判断专利持有者、标准实施者是否尽到了善意磋商义务,进而判定标准实施者在侵权成立时是否应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以形成和我国现有法律适用标准相契合的FRAND适用规则。
作者介绍:张广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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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张广良.标准必要专利FRAND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33(01):1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