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未能成编入《民法典》,但多点链接的“中国模式”也为知识产权专门法典预留了可行空间。在制定知识产权专门法典条件尚不成熟的当下,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的重要路径,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法制保障。但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立法关系复杂、牵涉面广,在开展具体研究之前,理应对立法过程中涉及的该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政府与市场、政策与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等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科学分析,从而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立法方向,以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基础,并进一步助推我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实现。
作者介绍:曹新明,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孔文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来源:《知识产权》2022年第10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引文信息:曹新明,孔文豪.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初论[J].知识产权,2022,No.260(10):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