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规则是破解商业秘密保护难题的核心,也成为相关立法和司法的焦点问题。通过举证责任规则解决举证难的实践探索曾经一波三折,早期的司法实践主要通过“实质相同+接触”解决特定的举证难问题,但未获司法解释的支持,后来获得司法政策和裁判采纳。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全面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该条的模糊措辞又引发了全面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是否用力过度的担忧,以及如何恰当解释和适用法条的困惑。第32条第1款旨在解决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或者是否适格的证明问题,第2款旨在解决侵权行为的证明问题,但第32条规定的“初步证据”与“合理表明”是指一定程度的可能性或者有可能,而不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司法裁判既要以法条规定为依据,又要善于通过能动司法和创造性诠释,弥补立法的不足和寻求恰当的适用效果。
作者介绍:王艳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知识产权》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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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王艳芳.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规范分析[J].知识产权,2023(07):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