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根据《中美经贸协议》规定了三项“署名推定”,但对其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诸多争议。“署名”应限于表明作者和表演者的身份。 其他民事主体试图表明自己为权利人的权利声明和标记并不是“署名”,不能直接适用 。“署名推定”。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准用“署名推定”:一是其他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直接原始取得著作权或邻接权;二是法律规定在作者或表演者未与其他特定民事主体就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其他特定民事主体原始取得著作权或邻接权。《中美经贸协议》以出版者的名称准用“署名推定”的条款,既可能体现了美方对保护其出版商的特别要求,也可能体现了《伯尔尼公约》第 15 条第 3 款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出版者代表作者保护其权利的规定,但该条款尚未被转化为国内法。
作者介绍:王迁
来源:《法学》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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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信息:王迁.论《著作权法》中“署名推定”的适用[J].法学,2023(05):9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