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通知
2008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会议报道第五期--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
发布时间:2008-04-20 00:00:00
会议第五节 主题: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
 
    该节由清华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兵教授主持,共4位与会代表进行了主题发言:
 
   维黑穆·莫勒斯检察官(德国汉堡检察院)认为资源较为贫乏的国家只能依靠知识产权,向创新方向发展。他接着介绍国关于西方知识产权发展史的一些背景材料。他指出有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而侵权方式、侵权对象也在逐步地改变。他着重介绍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认为对阻碍创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刑罚制裁是有必要的,并提到关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将分别处于最高5年和3年的有期徒刑。
 
    王迁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主要谈及了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方式,继而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美国“替代责任”的不完整借鉴会给视频分享网站带来过于苛刻的责任,将妨碍正常商业模式的发展。应当根据“红旗标准”,结合视频分享网站对栏目的设置,合理地认定网站经营者是否“应知”网站中存有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在一种经济与高效的过滤技术已被市场所接受的情况下,拒绝使用该过滤技术屏蔽侵权视频的上传应成为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因素。
  
   徐俊法官(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首先就上一发言人王迁教授的主题提出了回应,对王迁教授的观点进行了补充和发展,阐述了法院在审查网络链接以及服务供应商的判断过程中是如何考量的。随后,他进入正题,简要介绍了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及其建立的必要性。同时,对此他还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比较知识产权的民庭、刑庭审判,主要是在情节和严重后果方面有所不同;第二、协调相关的司法政策;第三,统一执法尺度,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就统一法律关系和相同的案件实施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认识,从而形成统一有效的立法保障机制。   
  
   涂广建教授(澳门大学)发言的主题是解决专利方面的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争端。涂教授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认为一方面由于专利授权行为属于国家主权行为,另一方面为了便于案件审查,应当由授予专利权的国家进行专属管辖。但这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并没有得到美国的认可。随后,他提出如果专利的有效性仅仅作为一个专利的附属问题提出来,那么授予专利的国家对这个专利是否还拥有专属管辖权的问题,并指出不同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做法。由于时间限制,涂广建教授希望大家在会下能与他做多方面更深入的探讨。
 
    四位代表发言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胡淑珠副院长主要针对徐俊法官提及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做了精彩的点评,胡副院长不赞同这种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她认为此种立法模式在现行的体制下存在诸多障碍:第一、鉴于三大诉讼法的不同规定,立体审判模式在诉讼程序难以协调;第二、这种审判模式目前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而司法机关只能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依法办事。而后,她针对徐俊法官提到的现行法院系统的弊端,建议一是统一执法标准,二是就缺乏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问题,她认为可以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加以弥补。
 
   另一位点评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何敏教授认为胡淑珠副 院长的点评十分精辟,并希望会后与各位代表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
 
 
 
 
编辑:凡咏齐
供稿:詹映 凡咏齐 马利 李玮 戈光应